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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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一、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也可以要求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者给予赔偿。

如果患者是向医疗机构索赔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法律。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要适用《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规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则。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赔偿的项目上,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所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以下不同:

1、适用法律不同,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赔偿项目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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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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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问问 手术时 器械落患者身体里
[律师回复] 你好,工伤骨折二次手术取钢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扩展资料:工伤报销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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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让自己买器械,手术后器材是不是要还给患者
[律师回复] 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孙某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孙某损伤,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卫生院应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192.12元的25即50048.03元,博爱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金城乡北里村的孙某,因交通事故左股骨干骨折,在医院接受钢板固定手术后,因为两根钢钉断裂使骨折处仍旧错位,不能康复,为此,孙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某乡卫生院赔偿患者孙某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50048.03元。 2009年8月18日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乡卫生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次日接受钢板固定手术。术后,孙某一直按卫生院医生的医嘱进行康复锻炼,但左腿一直不能弯曲。2009年11月1日,孙某在卫生院复查时,发现受伤骨痂已显白色,但骨折处仍旧错位,两根钢钉断裂。由于责任赔偿、后续治疗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先后两次在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5087.90元。2009年10月27日,孙某及其父母在保证不到卫生院闹事的情况下,卫生院以救济款给付孙某5000元。 2010年8月19日,孙某将卫生院起诉到博爱县法院。审理期间,经焦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孙某病历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2011年8月10日,博爱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均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博爱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审理中,孙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4年1月23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卫生院对孙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学参与度为25孙某的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三类医疗器械消毒标准及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三类医疗器械消毒标准及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营三类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1.经营类代号为三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三类-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三类-6863口腔科材料、三类-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三类-6845体外循环及液处理设备、三类-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三类-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三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从事类代号为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三类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
第一类、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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