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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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是如何去确定

1、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只是自称找第三人要求权利,但无证据证明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反映过情况,主张过权利,根据认定的事实,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是怎么去规定的

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的规定如下:

1、《行政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28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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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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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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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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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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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认清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意义

(一)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答复书及证据、依据等全部材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可以重新审视具体行政行为,有利于发现错误、改进方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需要明确和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内容。
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全面履行答复职责,对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积极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及时、全面、客观、准确。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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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主动或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争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将书面和解协议抄送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被申请人仍应当继续做好行政复议的相关工作。
(二)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一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提供的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编排相应页码,说明证据或依据的名称、时间、来源、证明内容等。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授权委托书内容需要变更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三)强化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对掌握的情况或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而未提交的,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出现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也可以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完善行政复议答复的后续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可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也可就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问题进行调解;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案机构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督促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要求,并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意见建议落实情况予以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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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证据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离婚案件的证据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我国的离婚诉讼当中,如果离婚的夫妻的一方实施虐待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但是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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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现在在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规则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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