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见证人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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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案件见证人的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案件见证人的条件

一、行政案件证人的条件

行政案件见证人的条件为:

1.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

2.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所见证的事实、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而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被拘留人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保证金必须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案件见证人的条件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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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见证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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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见证人的条件都有哪些
见证人需要具有以下条件: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2、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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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政府的答复意见书算不算行政行为
[律师回复]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方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行政私法行为。这一观点受到德国行政法理论将政府行为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影响。在德国法上,公权力行政又称高权行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行为;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统治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的各种行为。
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行政机关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心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学说与行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而行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但也主张行政机关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而形成与民事行为说的区别。
行政机关常见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机关常见的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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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案件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见证人需要具有以下条件: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2、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他们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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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在民政局上班的,听说政府发布了民政局行政复议事项实施意见,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及时地办理民政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政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并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归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民政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经核实后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收案登记表》,将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是否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意见,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后,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指定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承办案件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复议案件的,可提出回避。经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局办公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经民政局审查同意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争议较大的;

(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四)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二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案卷,认真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需对案件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核实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人、第三人的身份证件;

(二)查阅资料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三)未经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同意,工作人员不得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复印、翻阅、翻录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经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或者民政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民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案件人员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结案报告,提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或者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政策法规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因情况复杂、争议标的价值较大、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要点、理由、依据;

(五)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复议结论和依据;

(七)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由局办公室负责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及其他民事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结案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由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确定应诉人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答辩、出庭等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的,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拟定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局办公室审查修改后,会同有关科(室)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局办公室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总结工作。对行政复议案件所反映的民政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坚决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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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条件是什么?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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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辨认笔录签名要有见证人吗?
在行政案件辨认笔录签名时不一定要有见证人的,在辨认笔录时需要有多名辩护人进行辩护,同时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同时见证人也是需要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并且是为人公正的公民,国家公安的司法人员也是不能充当见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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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再审条件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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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外面酒驾被行政拘留了,心里很着急。想问下行政拘留能不能见亲友,能的话行政拘留多久可见亲友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行政拘留多久可见亲友的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拘留所的规定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被拘留人与朋友会见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最近我朋友在看一些行政复议的事情,于是来问我。可是我也不清楚,请问行政复议常见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你说的行政复议常见问题根据目前,影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复议机关的设置不合理。由于我国设立行政复议的目的主要是使行政机关自行审查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原则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其与被申请人不仅同属于行政组织,而且在组织上或业务上与被申请人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从目前法律对行政复议作出的界定来看,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实质上具有一种裁判性,即准司法性的活动。
首先,行政复议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复议活动的产生由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
其次,行政复议是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争议的,即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行政复议准司法性决定了它必须在程序上体现出司法的一些特征,而司法的精髓在于其公正地解决纷争,因而它需要以复议机关的超脱性和程序上的严密性为支撑。目前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来看,由于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具有一种利害关系,复议机关也就很难超脱于纠纷双方之上,公正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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