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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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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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金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哪些情形可以主张退还购房定金

下列情形能主张退还购房定金:

(1)如果卖房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卖房者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价格、面积和数量等主要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卖房者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定金双倍返还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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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返还双倍定金,需要满足以下5个要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 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 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与建材厂的直接目的:“卖建材”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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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 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三,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定 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只有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后,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3.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4.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与建材厂的直接目的:“卖建材”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购买商品房关于双倍赔偿执行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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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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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条款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理由是,显然对借款人有失公平,除法定免责的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函(1995)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但支付的数额。因此,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保证金。2、预付款。”一般认为、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
(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存在着分歧,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法第20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又约定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在实际交付定金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留置金。理由是、担保金。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基于上述理由。该约定于法无据,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我们认为:1,即一方违约时。亦有人认为,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订金等名义支付、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之规定,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
(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1,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就可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担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因此。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定金没有利息,一方违约时、抵押。2、成约定金,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而证约定金,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押金:1,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本条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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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存在着分歧,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法第20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三)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又约定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在实际交付定金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留置金。理由是、担保金。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基于上述理由。该约定于法无据,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我们认为:1,即一方违约时。亦有人认为,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订金等名义支付、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之规定,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
(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1,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就可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担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因此。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定金没有利息,一方违约时、抵押。2、成约定金,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而证约定金,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押金:1,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本条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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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
能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违约金不可以双倍返还。双倍返还的是定金,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守约方可以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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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是什么意思,双倍返还定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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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定金双倍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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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定金是交易双方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收受方如违约未达成交易,需退还等额定金;反之,给付方违约则定金不退。这是一种以货币担保债务履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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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商品房交易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开发商违约;二、隐瞒房屋重要信息;三、无预售许可证;四、一房二卖;五、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六、迟延交付且不能补救;七、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遇此情形,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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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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