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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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单务合同是否一定是无偿合同的

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原则上单务合同是无偿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单务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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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既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没有行使此权利的,合同将不能再被撤销。若是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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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但是撤销也是有条件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这种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时可以准许被撤销的呢?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应当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由此可见,对重大误解行为是否撤销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销,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法律的从新原则,现当事人行使该权利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限,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即使在一年之内也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2、应充分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重大误解之所以允许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主要是遵循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是以一方的利益会因此受到较大损失为前提的。如果通过对合同内容的适当变更,能合理弥补受损害方利益的,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的内容,以保证合同的稳定性,维护交易的安全。
3、应优先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重大误解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因而在调整双方利益时,应优先考虑无过错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如撤销合同,可能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与申请方的损失相差不大的,应维护原合同效力,不予撤销。
如撤销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较小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要求申请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知识总结: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撤销并不是无条件的。并不是一旦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就可以被撤销。由上文可以看到,撤销还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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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重大误解的撤销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重大误解的撤销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撤销程序是什么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请求撤销重大误解合同的一般方法:
首先,要明确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然后,向申请撤销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撤销权是有时效的,要在1年内向提起或仲裁撤销,才会得到支持。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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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撤销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撤销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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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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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业务员笔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
[律师回复] 订立保险合同业务员笔误1994年12月30日,原告彭炳秀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险证,保险证记载: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5年1月起至2005年12月止,受益人系原告本人,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并且多缴纳一年保费60元。2006年1月初,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4850元。被告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原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见附表”。1995年1月,原告投保时的年龄为58岁,并投保了5份,符合附表一中第四栏所规定的51—60岁。满期时每份应获得保险金额为143元、份×5份=715元。虽然原告持有的保险缴费证所记载的金额为4850元,但是被告主张保险证系被告公司业务员的笔误、应予以更正的意见可以采信。且原告10年所交保险费600元,其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标准。故原告主张按保险金额4850元给付之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多收取原告的保费60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彭炳秀保险金715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彭炳秀保费60元;驳回原告彭炳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能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能怎么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
何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算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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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撤销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撤销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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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赠与属于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赠与属于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经审理认为,张洁与张辉同意张依依作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张依依是张洁与张辉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赠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辉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张洁、张辉对张依依就房产权利的赠与。律师说法: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不行使将消灭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什么是“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另外,提醒大家,因重大误解等事由撤销合同的,应在得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尽快行使,本案中,尽管原告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但原告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是其知悉亲子鉴定结果之时,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距其诉请撤销赠与时间不足一年,所以其撤销权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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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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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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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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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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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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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国法律对重大误解合同的处理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实践中处理重大误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但重大误解的合同并无要求后果显失公平。
2、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分。
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但误解是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知识总结:在判断处理、重大误解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与误解的区别。普通的误解行为不造成合同无法进行或是不损害一方的利益,是不允许被撤销的。在处理重大误解合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详细处理。
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怎样判定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能够,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

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

二,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是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

三,由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要规定期限,因为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时间相隔太长了,也不易处理。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二、,如何判定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理解(如出卖方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应看作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因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在意、不谨慎造成的。
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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