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在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却是用工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
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的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各国劳动法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单独或连带承担一般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义务。
(三)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
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劳务派遣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
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工形式不一样。
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三)涉及主体不一样。
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四)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
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实际上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工跟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和派遣工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劳务派遣没签合同被辞退补偿吗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