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以后的地归谁?
1、房屋拆迁以后的地归国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投诉。
房屋拆迁纠纷找一般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有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1)证据的合法性
①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2)证据的真实性
①证据形成的原因;
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1、商品房拆迁和自建房拆迁补偿的区别包括拆迁的规则和程序不同。
(1)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拆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号《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的主管部门。
(2)因此,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的拆迁活动,按照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实施。由于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导致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和适用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2、商品房和自建房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商品房的属性必然需要带有流通性。要流通就必然要考虑市场的需求问题、人群的定位问题。这就注定没有办法完全以居住者的绝对个性需求为考量内容。自建房多半情况下为建房者自行筹资建房。考量的主要是自我的需求。并不太具备流通的属性。
(2)建筑成本不同
自建房多半不存在买地、税收。局部地方有存在建设工地阶段缴纳一点费用,但是很低。各种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杂费。所以折合成建设单价便宜很多。商品房的折算单价背后有一整套的项目立体支出,其落地后的性价比是完全不一样的。
(3)产权属性不同
商品房可以办理不动产征,也就是房产证了。他属于你的私人财产,可以上市进行流通,也可以进行变卖。自建房土地属于村集体而非个人。土地之上的房屋属于个人,个人对房屋本身具有使用权。
三、引起拆迁纠纷的特点都有哪些?
引起拆迁纠纷的特点包括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等。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
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
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另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房屋若是被拆迁,那么土地的使用权也会被国家收回。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的使用权人则通常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对房屋拆迁以后的地归谁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