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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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运输合同的定义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一、运输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互易合同指的是什么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除价金外准用买卖的规定,因而互易效力内容如下:

1、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同时因其为双务合同,有关同时履行抗辩、危险移转、利益承受的规定或理论亦适用于互易。

2、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3、在补足金的互易,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其履行其及履行场所,如无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与交付财物为同一;就瑕疵可请求减少价金时,应先从补足金中减少。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运输合同的定义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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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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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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