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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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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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办

一、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办

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二、合同无效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分别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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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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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对外贸易中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某一成员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反对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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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背了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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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在对外贸易中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某一成员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遵循一定的程序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反对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西方国家频频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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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一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往往针对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也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不受到调查或者遭受反倾销措施,这种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的做法很容易造成不同国家的产品的差别待遇,从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⑵另外,进口国坚持外国企业不能在本国市场具有价格歧视行为,并且对有这些行为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征收额外税,但是,对于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低价销售行为,往往不加任何限制,这就造成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差别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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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无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好,想买二手房,本来想让中介约出业主,我们自己跟业主谈价格,中介说不交诚意金,不可能存在他们约业主我们来谈的情况,所以与中介单方面交了诚意金,当时也没有见业主、房产证,本来想见业主自己谈价格,中介非要让说出一个价格,因为没有见业主、房产证、小区物业什么的,周边都没熟悉,中介后来与业主联系说那个价格可以成交,现在我们考虑后不想买了,诚意金能退吗?因为诚意金收条上,写成交价符合,则诚意金转为定金,怎么能退呢?
[律师回复]
一、“诚意金”的性质
首先,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诚意金”,对诚意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均没有。
其次,根据民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诚意金”的处理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说该约定是有效的。所以,以一句“于法无据”一概否定诚意金的收取也是不对的。关键是收取诚意金时,中介或开发商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是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否涉及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
二、“诚意金”转“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完全履行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诚意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可见诚意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下家或上家撤回买卖意向时,中介或开发商无权罚没诚意金,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对方违约的,交付诚意金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2、合同约定诚意金转化为定金
有很多中介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成功的,所交纳的诚意金即转化为定金。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说是有效的。下家或上家在签议定书、居间协议、代理协议等时,要看仔细,当然中介应该予以说明。一旦签订了含有诚意金转化为定金条款的协议,议价成功后,交付诚意金方违约的不能再要回来,收取方违约的则要双倍返还。
三、中介能否自己罚没“诚意金”
实践中有很多下家或上家在交付“诚意金”后反悔,向中介索要遭到拒绝。有的中介声称要罚没诚意金,有的称抵作中介费。其实,中介这样做的违法的,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
如果中介公司以居间人身份出现,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要求支付居间费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居间不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等)。
如果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根据约定收取报酬。
因此,中介公司是无权罚没“诚意金”的,也不能以抵作中介费了事,是不是支付居间费,要看居间成功与否是不是支付委托代理报酬,要看委托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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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1、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您和李某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夫妻间忠诚协议约定孩子监护权是否有效
网友提问:我和我老公结婚时曾签署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婚生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丧失监护权,我老公现在出轨了,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履行这份忠诚协议呢
律师回答:该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受合同法约束,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另外,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而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协商、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进行确定的,也可以变更。
3、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法学界仍有较大争议,如果个人感觉确实需要一份忠诚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先签署一份这样的协议也未尝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
(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人身权利,如离婚自由权、孩子抚养权等和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
(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高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像“净身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的支持。
(4)一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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