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并且犯罪证据又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拒不认罪,将会从重判处,本来有可能判处缓刑的,一定判处实刑。
4、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5、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不适用简易程序。
6、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
二、刑拘证据不足不认罪怎么处理
1、对于证据不足,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3、关键还是要看司法界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了,在以往确实也发生过不认罪证据充足依然被判刑的状况。
三、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议是当然的参与主体之外,一般说来,量刑程序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主体: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争执,因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尽管可能不赞成判决,但由于亲身参与了判决制作的过程,更易于接受和服从判决。对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当重要,因为定罪往往涉及名誉的否定评价,而量刑则是刑罚的判处,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参与主体,这不仅是程序性参与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为全面维护被告人的量刑权利,辩护人的参与也是至关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强烈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愿望,允许其有效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有助于被害人表达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程度,帮助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适用刑罚,也有助于体现被害人作为程序性主体的当事人地位,认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结论的正当性。同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参与还有助于被害人发泄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满与愤怒情绪,缓解其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素。
(3)社区。社会对犯罪的关注不仅仅表现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改造、教育与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刑罚的目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确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程度。因此,要准确反映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态度,应当注意听取来自社区的反映,社区代表应当参与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本文总结了与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怎么处理问题有关的内容,被告人不认罪不影响法院的判决,证据充足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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