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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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具体的案由名称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当然此类纠纷发生后,即使不知道案由,若是可以提交证明满足了起诉条件的材料,那么也是可以起诉的。对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

一、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

1、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具体的案由名称为民事主体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成因主要有:

(1)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不明晰。

(2)动迁利益项目繁多,计算和分割存在困难。

(3)动迁政策和标准不甚稳定。

(4)动拆迁工作不够规范。

实践中,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协议效力和履行两方面。

2、常见的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有:

(1)协议签订未经其同意,系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拆迁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4)拆迁补偿协议系通过违法途径所签订。

3、妥善处理此类纠纷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维护合同稳定,审慎认定合同无效

①农村宅基地房屋涉及的权利人众多,实践中,拆迁人多与家庭代表或户主签订协议,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般予以认可。

②拆迁人愿意超出一般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系当事人的权利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应认定协议无效。

③被拆迁房屋无证,不必然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过程中,本身就是区分有证面积和无证面积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2)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明晰房屋权属和利益分配。

①在分配动拆迁利益时,要注意赔偿项目是否有特定指向或与被安置人身份有关。比如搬家补助费、过渡费等-般应归属 于房屋实际居住人。

②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归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共有。

③减量化过程中,承租人并非被拆迁对象,不能直接向拆迁人主张动拆迁利益。

(3)遵循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签发的其他文件或声明,除非构成对原拆迁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否则当事人均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原协议。

二、拆迁安置房质量不好怎么办?

1、拆迁安置房质量不好可以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在我国,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才可以。所以被拆迁人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的时候要及时聘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也可以去调查安置房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程序。质量确实不符合标准的,被拆迁人就有权利拒绝入住,要求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

2、在签署房屋认购书时,被拆迁人还要认真仔细的看好认购书中关于房屋验收、房屋质量以及发生上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等各项条款。

如果没有的话,被拆迁人要及时地要求拆迁人在合同中增加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只有白纸黑字写明确了,日后维权的时候才有保障。

三、如何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

目前,从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被拆迁方选择的补偿方式若是产权置换,一般可以获得安置房。拆迁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此类房屋的,可能会引发房屋拆迁纠纷。对有拆迁安置纠纷案由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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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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