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拆迁纠纷法院不受理吗?
1、法院不一定会受理拆迁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法院审理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后,可能会判决原告胜诉。
拆迁协议纠纷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的案由来判决,一般情况下,判决内容中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费、判决行政机关撤回具体行政行为等。
2、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可能属于民事、也可能属于行政纠纷。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引发拆迁行政纠纷的几种情况具体有哪些?
可能引发拆迁行政纠纷情形包括,被拆迁方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等。
1、被拆迁方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拆迁方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引起的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管发生的是民事类型、还是行政类型的拆迁纠纷,都是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的,法院并不会会因为纠纷是采取纠纷就不予受理。对涉及拆迁纠纷法院不受理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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