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包括被拆迁方对拆迁决定不服引起的纠纷等,具体可能会引发的纠纷如下:
(1)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2)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3)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4)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5)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二、按人头分的拆迁款属于个人吗
1、按人头分的拆迁款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
(1)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2)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如果相关人员擅自截留征地补偿,分摊赃物等,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涉讼房屋拆迁的行政依据;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4、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5、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次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农村拆迁涉及的纠纷有哪些上文中已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在拆迁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纠纷有很多,一般会存在履行合同的纠纷,以及还有腾退纠纷,安置协议纠纷等等,但只要双方的意见不合,一定要及时的处理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到各自的权益。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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