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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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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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区别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区别

一、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为以下内容:

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承揽合同对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大,承揽合同无限制;

3、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合同应当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再进行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说服下解决纠纷;

3、仲裁。仲裁是指根据双方争议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交由仲裁机关解决纠纷;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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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施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主体不同,以及还有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再者就是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同时还有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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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爸爸现在想要承包一项工程,现在谈好了,就剩下签合同了,所以现在需要一份建设施工承揽合同。麻烦各位。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 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承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承包方式:
4、承包范围及内容:
二、工程工期
1、本工程的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3、因刮风、下雨雪、停水、停电等客观因素造成停工以及乙方无故窝工、返工等均由乙方自行安排好工作,工期不顺延,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1、承包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算,总承包价款暂定为 元。
(1)1#楼:5137.92㎡× 元/㎡= 元。
(2)2#楼:4770.42㎡× 元/㎡= 元。
(3)3#楼:5607.36㎡× 元/㎡= 元。
2、承包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决算面积为准。
3、支付方式:甲方按乙方的工程进度以生活费的名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日期及数额由甲方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款总额的80%,剩余20%的工程款作为乙方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乙方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五、材料供应及质量要求
应由甲方所提供的材料,甲方需按进度要求保质保量供应,但乙方需提前五日提供所需材料的明细及进场时间计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负责及时提供所需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等。
2、甲方负责必须保证整个工程所需用的各种材料。
3、甲方对承包工作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监督、检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违反本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行为的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甲方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如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4、乙方固定技术力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随时退场。
5、乙方不服从项目部工作安排、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或工程工期、质量达不到项目部的质量工期要求,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场。
6、乙方施工所需的手头工具由乙方自理。大型机具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机具应妥善保管使用,并办理领用签证手续,若丢失损坏,均由乙方照价赔偿。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乙方的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进行赔偿。
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出现劳务纠纷、工伤及劳动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9、在甲方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10、乙方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质量事故,必须返工,其返工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损失费,由乙方无条件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约,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任何一方无充分条件违约或毁约,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应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如因质量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按承包的总面积×每平米5元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对施工预料应采取措施及时清底回收利用,不得浪费,否则乙方应按以上材料款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再进行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结算清所完成的工程费用,并退还保证金,要求退场终止合同。
6、因甲方材料不到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工程所在地 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十、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建筑施工承揽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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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承揽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建设施工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工程承揽类型的合同,诉讼时效都是3年的时间,而且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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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D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
1、相互协作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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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咨询:甲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单位负责修建一个水池,并负责安装净化水设备,以达到净化水的目的,现在双方就合同性质发生争议.请问,这一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广义上讲是加工承揽合同。但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很大,所以在合同法里列为单独的一类。发生了合同纠纷,首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条文,这一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厂房建设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何异同
[律师回复]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吗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咨询:甲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单位负责修建一个水池,并负责安装净化水设备,以达到净化水的目的,现在双方就合同性质发生争议.请问,这一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广义上讲是加工承揽合同。但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很大,所以在合同法里列为单独的一类。发生了合同纠纷,首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条文,这一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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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是主体不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都是不同的。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也主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但是承担合同的话却是具有勘查设计施工业务资质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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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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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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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做工程承包 最近需要签订一份建筑安装承揽合同 想问一下建筑安装承揽合同怎么写 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既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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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不知道建设经营管理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我的老师让我帮他整理资料来着,但是这方面的区别我整理不出来
[律师回复]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定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的是怎样的一种合同,这样才能掌握主动。
你好律师,你知不知道建设经营管理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如果知道的话可以告诉我吗?我现在很需要知道这个东西。
[律师回复] 以下是建设经营管理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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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这些:首先在主体方面就存在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次在内容方面,承揽合同的纠纷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关于建设工程;最后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存在不同,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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