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履行期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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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履行期满是什么

一、主债权履行期满是什么

债务履行期届满,是指借款合同等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中的主债务履行期到了的意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包括代位权、免责权和转让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一。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解除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即解除合同和自己的债权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指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简单地说,债务人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主债权履行期满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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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该怎么履行
[律师回复] 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3)如果是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否知情都不应承担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要如何履行
[律师回复] 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3)如果是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否知情都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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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履行期满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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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律师回复] 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3)如果是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否知情都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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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该怎么履行
[律师回复] 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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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承诺,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一项法治原则。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根据担保法
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情况的条文规定,但根据担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的精神,认定该种保证行为显然也是和该精神一致的,并没有相互矛盾。
且根据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属于
第二还款来源。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然也不违背该保证定义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从另外的角度也默认了这种保证形式的有效性。
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5、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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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怎么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有在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不履约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原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
2、向。
二、债务转移与债务转让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三、债务移转的成立条件

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第
三,一般,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由原债务人移转于新债务人后,发生如下效力:首先,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了其债务,

二,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石油对抗债权人;第
三,新债务人依据债务移转合同对原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得用来对抗债权人。债务移转时,从属于债务的义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一并移转。但其他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则必须经由担保人对债务移转亦表示同意后,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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