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是否可以不负责任
1.作为债务的担保人,一般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担保人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形主要是:
(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不担责;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不担责;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不担责;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担保人是否可以只还本金
担保人不可以只还本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债务人是一样的,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如果约定了偿还利息的话;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同等的责任,利息和本金一并偿还,而不是只偿还本金,担保人不会因身份不同而履行不同的责任。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和担保人是否一样
保证人和担保人不一样,一般来说狭义担保是指物的担保,而保证是指人的担保。确切的说担保人应当包含保证人。担保人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交付人、保证人等。
担保人为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在不同担保方式中的称谓各异。保证中的担保人称作保证人,抵押和留置中的担保人分别为抵押人和留置人,定金中的担保人为定金交付人。
担保人是担保关系的主体,对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与否有决定意义。
由于个体实际的差异,并非所有人都能充当担保人,为数不少的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人为规避法律和谋取私利,往往“虚假担保”“假担保”,使担保关系日益无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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