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医疗行为发生或纠纷发生时开始起算,而是从患者或家属知道受到损害时开始起算,这个损害一般是指治疗及康复期结束后的损害结果或死亡,以及因治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所以,实践中,诉讼时效应该是在患者死亡或治疗、康复期结束后才能起算,这在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也是一样的。
具体情况解说:
1.患者遭受的损害持续存在的。
有一类医疗纠纷患者受到的医疗损害是持续存在或持续加重的,例如因麻醉操作不当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患者有长期治疗依赖、护理依赖的;例如不规范使用肾毒性药物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衰竭会慢慢进展为尿毒症。这一类是典型的“特殊情况”或损害会超过三年甚至长达二十年的、法院是不会也不可能拿诉讼时效说事的情形,患者如果三年内没有主张权益,根本无需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
2.治疗还没有结束、损害后果不确定的。
有些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仍需持续治疗,例如子宫肌瘤手术造成肠穿孔,针对肠穿孔做了临时造口,几个月后还要做二期还纳手术,那么在还纳手术治疗结束前,是不可能起算诉讼时效的,因为损害程度压根还不知道;例如医美手术失败造成容貌改变,需要多次手术进行修复的,在修复结束前也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最终修复后情况不清楚,是不是构成伤残不得而知。所以对于治疗还没结束,损害后果不确定的,不能起算诉讼时效。
3.死亡案件。
患者死亡时,损害后果一般是确定的,也即死亡后果,所以一般从死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可能有些家属会说,患者死亡好几年后才知道这是医疗损害,那应该从知道时起算,那么林律师问:如何举证才知道呢?实践中这并不好举证,除非家属单方面做了一个司法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损害,并以此证明结论出来时才知道受到损害。
4.没有后续治疗或康复期结束的。
如果经本次纠纷相关医疗行为后没有后续治疗的,一般诉讼时效从本次出院或治疗结束开始起算,因为损害后果已经明确了。例如误诊宫颈癌切除子宫的,不会针对子宫切除这一损害有后续治疗,那病理结果出来后或患者出院时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之时;例如脑梗塞未及时溶栓治疗导致瘫痪的,半年后无需继续康复治疗的,那康复期结束之时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候。
二、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虽在撤诉前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但撤诉等于诉讼程序自始未发生,那主张权利的行为也应当视为自始未发生,那么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为撤诉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实践中很多撤诉是法官建议的,建议当事人撤诉后重新起诉,如果因此让当事人错过诉讼时效,那就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即便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撤诉,也客观存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应当中断诉讼时效;最高法没有关于撤诉后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但是有些案例向最高法请示答复时,最高法裁定为中断诉讼时效。所以,认为医疗纠纷撤诉应该是中断诉讼时效的。
三、超过20年才知道受到损害的怎么处理
《民法典》这样的规定如何适用:“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实这一类应当按照“特殊情况”对待,因为当事人基于专业知识缺陷无法知晓受到医疗损害,或者必须到一定年限损害才能发现,这就是特殊情况,实践中法院也一般按照特殊情况对待,不会以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患者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超过3年是否还能起诉?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不说医疗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就算是真的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但从法律上来讲,其实并没有将权利人起诉的权利剥夺。只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被告的抗辩会导致原告丧失胜诉权。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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