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超过3年是否还能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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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超过3年是否还能起诉?超过3年依旧可以起诉。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医疗行为发生或纠纷发生时开始起算,而是从患者或家属知道受到损害时开始起算,这个损害一般是指治疗及康复期结束后的损害结果或死亡,以及因治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医疗纠纷超过3年是否还能起诉

一、医疗纠纷超过3年是否还能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医疗行为发生或纠纷发生时开始起算,而是从患者或家属知道受到损害时开始起算,这个损害一般是指治疗及康复期结束后的损害结果或死亡,以及因治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所以,实践中,诉讼时效应该是在患者死亡或治疗、康复期结束后才能起算,这在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也是一样的。

具体情况解说:

1.患者遭受的损害持续存在的。

有一类医疗纠纷患者受到的医疗损害是持续存在或持续加重的,例如因麻醉操作不当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患者有长期治疗依赖、护理依赖的;例如不规范使用肾毒性药物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衰竭会慢慢进展为尿毒症。这一类是典型的“特殊情况”或损害会超过三年甚至长达二十年的、法院是不会也不可能拿诉讼时效说事的情形,患者如果三年内没有主张权益,根本无需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

2.治疗还没有结束、损害后果不确定的。

有些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仍需持续治疗,例如子宫肌瘤手术造成肠穿孔,针对肠穿孔做了临时造口,几个月后还要做二期还纳手术,那么在还纳手术治疗结束前,是不可能起算诉讼时效的,因为损害程度压根还不知道;例如医美手术失败造成容貌改变,需要多次手术进行修复的,在修复结束前也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最终修复后情况不清楚,是不是构成伤残不得而知。所以对于治疗还没结束,损害后果不确定的,不能起算诉讼时效。

3.死亡案件。

患者死亡时,损害后果一般是确定的,也即死亡后果,所以一般从死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可能有些家属会说,患者死亡好几年后才知道这是医疗损害,那应该从知道时起算,那么林律师问:如何举证才知道呢?实践中这并不好举证,除非家属单方面做了一个司法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损害,并以此证明结论出来时才知道受到损害。

4.没有后续治疗或康复期结束的。

如果经本次纠纷相关医疗行为后没有后续治疗的,一般诉讼时效从本次出院或治疗结束开始起算,因为损害后果已经明确了。例如误诊宫颈癌切除子宫的,不会针对子宫切除这一损害有后续治疗,那病理结果出来后或患者出院时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之时;例如脑梗塞未及时溶栓治疗导致瘫痪的,半年后无需继续康复治疗的,那康复期结束之时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候。

二、撤诉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虽在撤诉前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但撤诉等于诉讼程序自始未发生,那主张权利的行为也应当视为自始未发生,那么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为撤诉中断诉讼时效,因为实践中很多撤诉是法官建议的,建议当事人撤诉后重新起诉,如果因此让当事人错过诉讼时效,那就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即便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撤诉,也客观存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应当中断诉讼时效;最高法没有关于撤诉后是否中断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但是有些案例向最高法请示答复时,最高法裁定为中断诉讼时效。所以,认为医疗纠纷撤诉应该是中断诉讼时效的。

三、超过20年才知道受到损害的怎么处理

民法典》这样的规定如何适用:“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其实这一类应当按照“特殊情况”对待,因为当事人基于专业知识缺陷无法知晓受到医疗损害,或者必须到一定年限损害才能发现,这就是特殊情况,实践中法院也一般按照特殊情况对待,不会以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患者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超过3年是否还能起诉?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不说医疗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就算是真的已经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但从法律上来讲,其实并没有将权利人起诉的权利剥夺。只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被告的抗辩会导致原告丧失胜诉权。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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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事故区别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内容,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缉害光轿叱计癸袭含陋异作为辅助标准。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院遇到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1、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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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年的医疗纠纷还能起诉吗
超过三年的医疗纠纷还能起诉吗?超过3年依旧可以起诉。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医疗行为发生或纠纷发生时开始起算,而是从患者或家属知道受到损害时开始起算,这个损害一般是指治疗及康复期结束后的损害结果或死亡,以及因治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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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什么,医疗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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