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怎样的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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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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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怎样的限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怎样的限制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怎样的限制

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没有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具体签订哪种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是多久由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约定,法律对此不做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哪些方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方法:一种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种方式就是出现法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什么方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方法:一种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种方式就是出现法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怎样的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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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强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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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强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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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体检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限定要求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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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 [1]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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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强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审理查明,杨女士于2004年8月5日从思特奇公司离职。2004年9月1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思特奇公司邮寄了一份杨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9月7日,原告思特奇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杨女士离职后实际是到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任职。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是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离职后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到亚信公司工作,因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因此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按照约定,杨女士应向思特奇公司返还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并偿付违约金21334.25元。杨丽在返还补偿费并偿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杨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是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杨女士败诉,被判返还补偿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21334.25元同时判决杨女士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杨女士原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支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协议》中规定,杨女士在离职后应按时向思特奇公司提交实际、有效的从业证明思特奇公司每年需向杨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协议》还规定,如果杨女士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除应返还思特奇公司己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向思特奇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约定补偿费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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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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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强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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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如何的限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有如何的限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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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强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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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能订得到高档酒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限制高消费能订得到高档酒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住星级酒店、宾馆,其他的可以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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