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需达到的条件是要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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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需达到的条件是要如何规定的

一、破产需达到的条件是要如何规定的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所需达到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债权的性质是要如何规定的

破产债权的性质是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表现为或能够折合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债权在设立时目的本不相同,有的是要求交付货物,有的是要求支付金钱,还有的则是要求提供劳务或技术等。

但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后,诸多债务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只能以货币形式对债权人给予清偿。

所以必须把债权货币化,才能以统一标准计算清偿数额与比例,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偿还,做到清偿的公平。因此,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需达到的条件是要如何规定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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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什么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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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公司前几天申请的破产了,我也比较担心他的情况,关注这件事,帮他咨询下破产申请 无法送达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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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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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就一定会被破产清算吗?
[律师回复] 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通常很容易遇到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法人仅仅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意欲提出破产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破产原因标准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判断是否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是同一的?
或许因为存在上述疑问,理论上有的将破产界限表述为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有的则将其表述为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这涉及到究竟怎样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解释和把握“破产原因”内涵的问题,怎样把握破产原因的内涵才能收到防止当事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和避免个别强制执行的不当实施的双重功效。
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使之消灭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却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的概念。所谓停止支付,又称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积极地或者消极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的行为和状态。
它往往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加以适用,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推定其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积极财产总额的状态。债务超过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直接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以及存续中的典型性资合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英美国家的立法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虽然语词表达的用法不同,实际上与大陆法系的停止支付和资不抵债具有相同的功效,此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破产程序中各程序阶段对破产原因的证明要求不同,加上破产原因的最终形成可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因而,破产原因内涵的判断和使用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层次结构,判断所依据的因素未必是单一的。
如果从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以及启动不同程序所需要的破产原因要件来说,破产程序对破产原因要件的要求至少包括:
(1)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
(3)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原因要件。显然,我国破产立法和破产法理论并没有或者说没有严格地将这三种不同的状态下所适用的“破产原因”通过不同的文字加以区分,而是一概用“破产原因”一词来笼统指代对债务人的不同财务状态,但此三种程序阶段对债务人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标准要求是不存疑问的。一个语词“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其使用至少位于三个不同的语境层次:其
一,作为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的破产原因其
二,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破产原因其
三,作为法院据以宣告破产清算的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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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我国刑法中对“判缓刑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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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达到破产的要求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表现为丧失清偿能力且债务已到期。但现法对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有限制,缺乏科学性。草案重新界定破产原因,并去除了不必要的限制。然而,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不一定都会破产,还需考虑社会政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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