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具体有什么
建筑工程分包方式具有有以下两种:
一、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二、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然后就工程建设的内容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是什么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
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有什么
建筑工程分包合法要件如下:
1.分包行为取得了发包人的同意,或者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将工程进行分包。
2.承包人只进行了一次分包,也就是说,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给的施工单位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分包的工程不是主体工程。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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