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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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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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样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怎样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呢

一、怎样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呢

合同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相关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二、可撤销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未经追认的,该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怎样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呢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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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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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合同风险控制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律师回复]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是否具有履约合同的能力等。2,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在与
A公司交易及签订合同中。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避免防范风险,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自称为深圳市
B公司、家庭住址,以及在供货,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和的执行。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如果己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B公司、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同时。1,即审查对方是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案例分析澳大利亚A公司诉“深圳市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当出现纠纷的时候。3,是合同风险控制的第一步,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深圳未经注册)、电话。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己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主要经营电子元器件进出口业务(但实际该公司为注册的公司
如何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合同风险控制之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律师回复]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是否具有履约合同的能力等。2,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在与
A公司交易及签订合同中。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避免防范风险,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自称为深圳市
B公司、家庭住址,以及在供货,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和的执行。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如果己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B公司、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同时。1,即审查对方是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案例分析澳大利亚A公司诉“深圳市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当出现纠纷的时候。3,是合同风险控制的第一步,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深圳未经注册)、电话。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己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主要经营电子元器件进出口业务(但实际该公司为注册的公司
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
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考虑选择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单位,避免与自然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现转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情况,所以应尽量避免。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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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审查合同的主体
在交易中,您在与对方签合同时,一定要先审查一下,看对方有没有签合同的资格,避免出现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那应该怎样审查合同的主体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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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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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主体为自然人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以确定其是否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行业的还要审查从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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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取保候审需要查体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是刑法的一种强制措施,是限制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期限是十二个月。那么在取保候审之后还会坐牢吗?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1,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这与判不判刑没关系。
2,如果审理查明未犯罪,当然不会判刑。
3,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会被判缓刑。
因此,判刑是看案情。如果最终查实清楚是有犯罪事实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至于量刑如何也是要看案情的,不过一般能取保也说明案情不是很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还有可能判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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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合同主体合不合法
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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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相关知识
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加重处罚,要慎重)(五
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例外: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再审后的处理
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另外: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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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重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审查合同主体包括留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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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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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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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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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加重处罚,要慎重)(五
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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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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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另外: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立案审查制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原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已凸显。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近期,最高院又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基层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出现了各种新类型案件,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安置待遇的诉讼等,基层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二是立案效率明显降低。根据上级规定,对当事人的、自诉和申请,应当先行登记并出具《人民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填写,经立案部门核对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确认后签收。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提笔问字;甚至有些当事人嫌麻烦,明确表示不愿填写或要求法官代为填写;另外,填写清单大概需要半个小时的时间,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来立案只需10分钟即可办理完毕,目前至少需要40分钟,严重影响了立案效率。  三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普遍认为立案就是简单地登记一下,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四是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目前,社会的不客观导向使部分当事人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有的申请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提出与自己生产生活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或恶意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五是个别单位关怠政、懒政。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有些单位或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草率地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将行政相对人推至;有的甚至无根据地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相对人权利和期限,当工作人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主管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在推诿,出现缠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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