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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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时适用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有哪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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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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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予以举证。同样不存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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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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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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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主要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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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
1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3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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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主要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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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中应该如何适用举证倒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维权中应该如何适用举证倒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举证通常是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因此,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再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其质量问题的存在,而要由经营者证明质量问题不存在,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概率。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纠纷中,老李购买的空调属于耐用品,应适用该款法律规定,老李仅需要提供购买以及空调机出现故障的基础证据,产品质量无瑕疵的举证责任应由厂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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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疗纠纷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吗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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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予以举证。同样不存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怎么在医疗纠纷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
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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