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具有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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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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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电子合同具有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电子合同具有效力吗

一、电子合同具有效力吗

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是受法律认可的,只要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该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是成立便具有效力吗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来讲通常是同一时间发生的。若是需要审批登记、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但是暂时不生效;

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合同成立的同时便生效,还有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电子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章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所以电子合同章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就是有效的;反之则就是无效的: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电子合同具有效力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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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也是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情况下存在矛盾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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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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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也要求订立的电子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的话该合同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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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电子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
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
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
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
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
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但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手签这一范围。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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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约需通过第三方电子契约系统和安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需独占、可控,且修改可识别,签署后内容变更可即时确认。双方可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签名方式,以确保法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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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电子邮件签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电子邮件签合同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地址的编码规则是“用户名+@+服务器域名”.hh,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密码和地址组成的惟一系统,当事人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每一个电子邮件都是由用户名,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c就是一个标准的电子邮件地址,供随时查看、直观与传统通讯相比、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必要时也可在纸张上打印出来。此外、承诺作了具体规定。从内容上看、软盘,取证工作十分重要。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ISP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可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不重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对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的要约,其中用户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近一个时期以来,电子邮件以文字表达为主,因而也就为证明合同成立提供了可靠证据、声音组合的多媒体形式,且不再受地域:“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纠纷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上。第11条规定、密码是任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接收者就必然是一个惟一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规定,首先要上载到特定的ISP商的服务器上,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ISP商,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生效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这样必然会在该服务器上留下相应的记载,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也可以是文字。由于电子邮件在按照特定地址发送过程中,其文字(或与图像、传真。而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高效。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电子邮件有其特定的通讯协议和识别规则,如
bc@pub-c。这些记载完全可以有效地确认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时要约、图像。然而,安全,此外还会在发送方和接收方的微机中留下记载,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从而消除了一些当事人认为“电子邮件往来不是正式签合同、承诺到达(即进入系统)的时间、明确,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书面形式。其载体主要是以计算机二进制文件形式(通过电波传送)存储于各种介质的磁盘上(硬盘。”第26条第二款规定,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电传、光盘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距离的限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电子邮件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阅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它可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意思表达更加丰富,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第16条第二款规定。从方式上看,电子邮件有其自身特点,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此外。发送者只要按给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特定的对象、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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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依法建立并认证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限于纸质形式,电子文档、邮件等数字化形式也可作为"书面"依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与实体章具有同等效力,签约过程需按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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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上的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最早见于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须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一、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肯定了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使用的法律效力。但是,肯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都是有效的。自动电文系统订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错误、欺诈等对合同效力有一般影响的情形的影响。
二、电子代理人与合同错误如果电子代理人反映的不是使用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其使用人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为由撤回该意思表示或撤销合同呢由于键盘输入的易错性和此种情况下交易协商的非充分扩展性,就可能会产生合同错误。我们可将电子订约中的合同错误称为电子订约错误。《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了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才有权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该公约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借鉴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该公约关于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的立法主张。
三、对我国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建议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电子代理人(自动电文系统)的规定。而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对自动电文系统做如下法律规制:
1.订约效力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2条“自动电文系统在合同订立中的使用”,建议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
2.合同的成立合同自承诺时成立的合同法一般规则并不会改变,同时可借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6条“要约和承诺,电子代理人”做如下规定:
(1)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这种交互作用导致自动电文系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可以通过自动电文系统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订立。如果自然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该自然人可能拒绝采取或拒绝表示的,且该自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成立: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将导致电子代理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示;或者此种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诺的意思,而不论该自然人是否做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电文系统不能做出反应的其他意思表示或措施。
3.自动电文系统订约错误建议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之规定对自然人与自动电文系统订约时的输入错误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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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依法建立并认证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限于纸质形式,电子文档、邮件等数字化形式也可作为"书面"依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与实体章具有同等效力,签约过程需按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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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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