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前罪后从轻情节,有从犯,自首、立功,参与的犯罪金额较小,赌场开设时间短,获利少,退赃,认罪认罚。
2.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说明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赌资。
3.参赌人数的认定,如果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4.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不应包括自己参与的赌资数额,行为人代理账号中有自己投注的资金时,如果有相应客观证据印证,自己投注的数额只是自己赌博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5.赌资数额按投注或者赢取的金额认定,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应当扣减存在重复计算金额.
6.上级代理与下级代理对参赌人员的同一笔赌资的产生的流动,不应累加计算,应当只认定其中一笔作为涉案赌资。
二、赌博罪的赌资金额如何认定
1、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代理赌博网算开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域外开赌场禁招中国人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帮他人赌博以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5、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三、哪些情况下对赌博行为人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四、赌博罪的法定界限是什么
(一)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罪罪轻的辩护词如何书写要点,辩护人本人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具体可以从无罪、罪轻等方面进行辩护。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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