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的意思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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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的意思是什么

一、转让债权的意思是什么

转让债权,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都有什么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

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申报破产债权是什么意思

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转让债权的意思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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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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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即债权人通过合法协议将其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需满足条件:债权有效、可转让,双方达成合意且不侵犯原债权人利益。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未通知则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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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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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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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渡,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原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和权益转让给该第三方。若转让全部债权,第三方成为新债权人,原债权人失去相关权益;若转让部分债权,第三方成为新债权人之一,与原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和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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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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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防控措施、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银行在
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

一,因此可能存在销售商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另一风险是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因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延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另外,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也就是对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一是合法性风险: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4,确保银行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防控措施,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影响银行债权实现,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二。防控措施。另外。防控措施: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对银行而言,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由于隐蔽保理项下不存在银行和销售商向购货商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具体来说,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5,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6.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因此。防控措施,因此无法取得购货商确认相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的可靠依据。例如。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该条表达了“通知到达生效”的原则。因此;

二,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对国内保理而言,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一,影响银行债权实现: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根据《合同法》
第八十条:对国内保理而言。这样的理解对银行的隐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增加了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未经通知的,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该转让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银行不办理保理,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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