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吗

一、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不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追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作出。

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解除保证合同吗

民法典中债权人可以解除保证合同的。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可申请保证人破产吗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吗
一键咨询
  • 153****88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3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0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5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7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1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可以怎么办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有一个遗产要继承,我想询问一下那个关于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首先,从审判理论上分析,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
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申请人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18万无给申请人,申请人则张某放弃余款的要求,这明显就是人为的分割了该连带责任,对于余款应当认定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了债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根据该条规定之法理,因张某是主债务人,汽运公司只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申请人放弃了对张某债务的执行,应当视为张某债务的放弃,则汽运公司在其放弃的范围内部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自愿放弃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协议书
甲方乙方甲方与乙方所签订《非名单制中小企业集团用户入网担保》.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一乙方对所签订《非名单制中小企业集团用户入网担保函》中部分用户所承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在这些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违反与甲方电信合同约定时乙方不承担该担保函中任何条款所约定的保证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不同:1、产生的原因不同。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3、法律要求不同。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姐姐借了一笔钱出去,对方请了人做的担保,债权人放弃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居委会放弃对沈某享有的债权,应视为对另一担保人也放弃了此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
二、该协议是对债权人与保证人沈某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确定,并不直接影响保证人吕某所应承担的义务,吕某在承担全部义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三、本案应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沈某的放弃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侵犯了保证人吕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仍可执行沈某和吕某。
四、两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负有共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两保证人内部之间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按份比例,应按双方各半原则担责,鉴于债权人放弃了对其中一个保证人沈某的债权,故仅执行保证人吕某主债务的一半即借款20000元。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是:

一,连带保证责任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两保证人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由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甚至全部,请求全部或一部分之给付,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负担之份额为由,提出抗辩。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有两项:一是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免除以及诉讼时效完成等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他债务人得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即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或其他行为使他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的,就他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份额,有请求偿还的权利。这一权利谓之求偿权。对于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约定确定,在法定之债可依法律的规定确认;法律无规定的,当事人也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因此,另一保证人吕某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有法律依据。

三,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条款仅设定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设定连带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法》中也无其他条文对此情况进行设定。但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1992)121号]中明确答复,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虽然这是《担保法》生效前的司法解释,但因《担保法》这一特别法对于某一担保活动中的具体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可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沈某拥有的债权,显然已影响到保证人吕某的实际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债权人应承担由此引起保证人吕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其干扰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本着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的原则出发。本案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沈某的债权,因沈某和吕某之间并未约定债务份额,依法属债务均分,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在三方当事人责任十分明晰的情况下,可在执行中直接认定债权人放弃了一半债权,法院仅执行吕某另一半债权即可,而不必由吕某再提起追偿之诉,等生效文书确认后执行。这样既反映出了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又反映出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体现了法律倡导的公平原则。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作为债权人,准备放弃部分债务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
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
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
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
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
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
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
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
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
因为其他债务
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
,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
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
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
,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
那么个别和解
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
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
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
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他们是因为各个不同的原因而为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在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却是因为同一个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义务。这是他们的主要区别。第二个区别就是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他们的债务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相同的。第三个不同点就是法律效力不同。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可放弃连带保证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