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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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所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否需要实质审查

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进行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

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保证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保证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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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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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后,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律师回复]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公认的法律功能有二,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务归属。在市场经济和私法自治框架下,法律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从事各种交易,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不当得利制度,以矫正欠缺目的的给付,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但根据民法原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存在给付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的义务:

1)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为抚养。

2)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3)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

4)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的。
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
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
2)债务因清偿而消灭,不可谓债权人受有利益。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包括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给付之内容具有不法性;不法性仍指违反强行法规定级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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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债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的一种,源于未依法律或协议正当获益而对他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其本质是针对因不当获利引发的纠纷进行权益追讨,故此类诉求应纳入债权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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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我的好朋友因为犯罪被抓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物的返还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之债一经成立,当事人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受他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为目的。对于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故缩小返还范围,存在多少利益,返还多少利益,利益不复存在,就不再返还。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应让他负返还全部利益的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前提。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又可以是其他利益。这里的受益即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财产的直接增加,例如,拾得遗失物卖掉化为现款而据为己有;为他人保管现金而将利息据为己有等。另一种是消极的财产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不再负担等,均属取得利益。
2、他人受有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他人未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他人抛弃物变卖取得现金即为一例。他人受有损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现实利益的减少,例如,拾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另一种是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居住他人空房,使他人得到租金的可能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取得利益和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得利人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取得利益而使年个一方受到了损失。二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双方互不相关,则不构成不当得利。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4、该受益无合法根据当事人一方受益,如果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具有合法根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这种合法根据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两种。没有合法的根据,有几种情况:
(1)自始至终无合法根据。
(2)开始有合法根据,其后发生变化,失去了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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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不当得利后不得请求返还财物的情况有哪些求解
[律师回复]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公认的法律功能有二,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务归属。在市场经济和私法自治框架下,法律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从事各种交易,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不当得利制度,以矫正欠缺目的的给付,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但根据民法原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存在给付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的义务:

1)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为抚养。

2)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3)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

4)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的。
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
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
2)债务因清偿而消灭,不可谓债权人受有利益。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包括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给付之内容具有不法性;不法性仍指违反强行法规定级公序良俗。
发生不当得利后不得请求返还财物的情形有哪些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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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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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包括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即给付之内容具有不法性;不法性仍指违反强行法规定级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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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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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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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
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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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管辖法院;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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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发生不当得利后不得请求返还财物的情形有哪些求解
[律师回复]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公认的法律功能有二,一是矫正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财产转移;二是保护财务归属。在市场经济和私法自治框架下,法律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从事各种交易,决定其给付目的,另一方面又设不当得利制度,以矫正欠缺目的的给付,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但根据民法原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存在给付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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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
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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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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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吗?
物权请求权不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235条到238条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情况之下,那么权利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也包括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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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朋友不当得利的时候暴露了,这下我觉得他可能要打官司了,比较严重,咨询下求偿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①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
②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
③乙侵夺甲的占有;
④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①乙的羊混人甲的羊群,甲当作己有饲养半年;
②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经乙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
③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求偿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①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
②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丙支付20万元,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4)给付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①甲误以为欠乙100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
②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合同法》第192条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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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什么意思?
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通常情况下是同一个意思,指的是自己的物权受到一定的侵犯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风险时,作为物权人为了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不受到侵犯,得请求妨碍人为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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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耕田,对于乙构成不当得利雇工可以找乙请求不当得利之债,认错了~但是你也要返还不当得利,向你要洗车费?洗车人完全可以说对不起洗错车了。此时。这样怎么办,没有要洗车然后一个人过来帮你把车洗了。那这样说如果你停车在那里,雇工把乙家的地当成甲家的地耕作了
[律师回复] 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乙以及车主可拒绝支付。如索取则属于强迫交易,不向乙以及车主支取金钱则罢、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可以书面,雇主与被雇佣都首先达成一致意见。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也可是口头),指的是有合法根据,但前提是,被雇佣者以及洗车者,以及丢失东西。因此。从你说的这个情况看,受益不归还。无论用哪一种方式解决。从你说的这个情况看,更谈不上达成什么意见了,并没有和乙以及车主订立任何协议。劳务合同,拾得者拒不归还等等情况的问题。如售货时多收货款,被雇佣者以及洗车者,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核心问题在于被雇佣者和洗车者的劳务报酬问题,是作为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该用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来解决,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这两个关系的概念。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而不是解决你错到别处买东西(即便你不想到那里买)等等情况的问题。是解决买东西多付钱你说的这个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
我朋友经另外一个人介绍进船厂签订合同,承接了点小工程。工程结束后,朋友去领款被告知被那个人领走了。他可以申诉吗?非债清偿不当得利,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当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正是基于张某、李某的契约行为,使原有的不当得利之债变更为合同之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当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债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当债务人李某不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张某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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