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合同是否能够撤销法律是如何去规定的
赠与合同能够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以下两种: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够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有以下联系: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力,成为了无效合同。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1、重大误解情形下的合同撤销权。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
2、欺诈情形下的合同撤销。对于合同相对人的欺诈来说,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以欺诈一方明知某种真实情况为前提,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同时,还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其他故意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最后,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以及作出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虽然有欺诈行为,但是受欺诈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了真实情况仍签订合同,则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也不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受欺诈方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3、乘人之危并导致合同显示公平情形下的合同撤销。
4、一方或第三人胁迫情形下的合同撤销。
与欺诈的构成要件类似,也要求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一般是为了要挟对方实施胁迫方所要求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其次,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一般是通过将要发生的事实或者现实发生的危险胁迫对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合法的手段威胁对方并不构成胁迫。比如,双方签订预约合同约定未来订立本约,但是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就以起诉对方威胁对方,最后双方订立本约,因为订立本约是受胁迫方的合同义务,相对方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合法手段,因此,不认定为这种行为构成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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