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查债务人的银行明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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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是无法查询任何一个人的银行账户的信息的。但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是可以查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在起诉之后法院是可以调查债务人的财务情况,但法院并不一定是会主动的调查债务人的银行资产。更多关于债权人可以查债务人的银行明细吗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债权人可以查债务人的银行明细吗

一、债权人可以查债务人的银行明细吗

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查看账薄,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查看账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通俗的来说:债权人就是借款项的人,是债主;债务人是欠钱的,是欠账人。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1、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权利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转让权和撤销诉权;而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3、行使的义务不相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其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务人变更要征得经过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处于相对主动的位置,而债务人则往往属于被动方,通俗的说,债权人就是借贷关系中的放钱人,而债务人则为借钱的人,当借钱的人不按约定还钱时,放钱的人有权要求借钱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或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起诉人是无法自行调查对方银行流水账单的,但起诉人可以请求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账单。 债权人可以查债务人的银行明细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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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明细表格内容的上方应加粗大写注明“债权债务明细表”字样,表上方应在两边分别注明编制单位名称和截至日期,在表格的下方要注明主管领导(盖章,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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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
债权债务明细表的作用是为了完整,准确,清晰的记录好企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它的填写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并能清晰准确的体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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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表头应由类别,序号,债权/债务人名称单位,币种,金额,债务/债权发生事由,经办人,发生日期,应收/应付日期,备注等部分组成,可根据需要添加必要信息类别。在对应“类别”的下方应先分为“债权”和“债务”两大类,在“债权”雷的后面应填写“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小类;在“债务”大类的后面应填写“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小类,最后需要在表中适当位置插入每一小类的总计以及“债权/债务”大类的总计,备注栏下可注明债权债务的实际收取和偿还情况,还可以注明其他特殊情况。
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债权人向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应该如何填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应该如何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清查明细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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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破产债权应如何申报: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债权人向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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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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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医保卡明细
余额查询:1、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95566进行余额查询;2、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3、网上查询:①登陆本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②进入后就会看到用户登录界面,在文本框中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卡保险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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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父母去世怎样查名下的银行卡明细
[律师回复] (一)亲人去世银行卡的钱,这些人查询不用办理查询公证:
1、去世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产人
另外,上述两种人除外的其他继承人需要根据司法通【2013】78号文件办理查询公证后,才有权查询。
(二)他们查询需要带上什么资料,到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1、去世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他们带上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标明亲属关系的文件。
2、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产人,他们带上公证遗嘱、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其他继承人呢带上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进行查询。
(三)他们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1、查询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2、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查询人需要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编辑于 2020-03-30
这就是金晓光资深情感咨询师已回答7021人问题
亲人去世银行卡里钱怎么查?
直播中
老师的回答太专业了~
亲人去世银行卡里钱怎么查?
心里疑惑解开了,谢谢老师
咨询后好多了
说的很准,感恩
感谢老师指点
咨询后心情好多了~
老师很耐心的回答问题
终于找到解决办法了
老师说的很准
主播老师人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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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我的问题,很感谢
非常感谢老师
心情很抑郁怎么办
回答真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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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5个回答
—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
家人去世银行卡的钱怎么取出来
如果有密码的凭密码支取,没有密码的凭存款人身份证取。 如果不知道密码,或者没有证件了,你先要去公安机关开死亡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就是要证明所有的继承人都是谁),然后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一起到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只要有一个继承人不到或者表示异议,这个证明公证是办不到的。之后才能去银行办理过户或者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对银行存款的取出程序和方式做出了规定: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由此可见,被继承人是有权取出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具体手续只需要在当地的公证处或法院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即可。 另外,如果对于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有争议的,该条款规定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遗产继承
如何查询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明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当事人去逝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家人要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时需持存折、户口本、相关人员身份证、有权开具证明单位的继承人证明,根据公证处的审查核实,来确定继承权,同时还需列出其他遗产清单,一起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费用为遗产数额的2。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子女或配偶欲想取钱必须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公证这笔遗产的归属。因为银行无权调查储户的家庭情况,无法了解继承人有几个,如果公证后有若干个继承人的话,还需每人都持身份证均到场才能办理。凭这样的继承证明书,才可到银行办理逝者的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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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自己的医保记录,医保明细怎么查询呢,据悉,参保职工可以到医保卡发卡的储蓄所,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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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来源收入,如果查到银行明细了就是实证吗?会马上抓我还是移交检察院审核在抓人,还是等法院通知去听判?
[律师回复] 你好,这里讲一下财产不明来源罪判几年,
第三百九十五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正)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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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么查明债务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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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债务需写明负债方明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需写明负债方明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只要是合法的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若是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的债务,则无需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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