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什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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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什么承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什么承担

一、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什么承担

工伤保险没有报销的医药费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二次手术费用怎么承担

工伤二次手术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三、劳务工工伤企业需承担费用吗

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依据劳务人员受伤的情况,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造成的,接受劳务人一方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雇佣关系,无法认定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受伤,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雇主需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损害赔偿。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因为工作所遭到的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什么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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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报销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包括员工治疗工伤期间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被评定为五或六级伤残时的固定伤残补贴。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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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 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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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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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根据法规,工伤保险不报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享受伤残待遇。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费,需自行支付赔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可经确认延长。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疗护理,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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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未报销部分,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为员工参保,如果没有参保的话,所有工伤待遇支付将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参保的话: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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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工伤保险不报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享受伤残待遇。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费,需自行支付赔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可经确认延长。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疗护理,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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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报销由什么部门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认定机构一般应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则应为用人单位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由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充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工伤认定中,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证》。 由此可见,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 注意: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或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出具工伤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人或单位没有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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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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