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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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东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房东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一、房东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房东一般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如果单方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租赁合同是不是可以单方解除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房东是不是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房东与租客协商一致后,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时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否则房东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东提前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指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房东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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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是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因为权益受限制的问题,所以现在想要退了公司的股权不要做隐名股东,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退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解除股东资格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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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
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2、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
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散。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
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这防止股东和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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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能开除小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不存在大股东辞退其他小股东的问题。
辞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其并不适用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相互转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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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有个股东,他已经很久没有按时交纳了,我们联系了好几次也没有回应,可他他要求我们给分红给他,他都没尽到自己的义务,经过考虑我们决定开除他,请问解除法人的股东的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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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妈在某个保险公司内有股份的,后来在公司有一定的职位,只不过一直没有好好上班,已经被保险公司给除名了,只不过股份没有撤掉的,股东除名法条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除名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
第一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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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建筑公司,当初弟弟无所事事,所以我就在公司给他弄了一个挂名股东的资格,现在他已经找到事情做了,想要解除他的股东权,请问什么是强制解除股东权啊?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的原则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概括为创设取得和继受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途径:
(1)投资人因设立公司签署认缴投资协议即可取得公司设立后的股东资格;
(2)投资人因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
(3)因继承或其他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取得的表现形式上,我国公司法律规定为要式取得。如,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办理工商登记等;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应当履行过户手续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些都是属于要式取得方式。对于非要式股东资格的取得,我国公司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有相对证据证明,否则难以得到确认。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争议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这是前提法律问题。因为,解除股东资格是针对对已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而言的。解除已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其一般的实质条件,必须是投资者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后抽逃了全部出资。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拒绝出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合同生效后拒绝按约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投资者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无合法依据,无代价取得股份。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关系判断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问题时还需要对股东资格进行法律关系判断或分析。在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还涉及到三类法律关系:
(1)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否已建立;
(2)投资者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是否成立而且有效;
(3)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入股关系是否已确立。在具体的公司法实践中,由于上述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而,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问题时还需要具体界别。否则,容易会发生对本来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投资者而解除其股东资格的问题。那么,对股东资格法律关系如何来进行判别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以投资人其签署的投资法律文件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来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资格的确定既要符合特定形式条件又要符合实质条件。换言之,特定的形式条件就是应当在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如公司章程、转让协议、过户登记等;实质条件就是必须足额出资,对于未出资或出资后抽逃的股东才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即,解除股东资格的前提法律关系是必须先确认其有股东资格,然后才能依法解除。
解除股东资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解除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
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解除股东资格除了上述一般条件与法律关系外,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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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转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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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形和履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常见问题编辑
(1) 部分未出资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除名规则适用的情形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法定股东除名情形强调“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除名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关股东进行除名。但是在“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会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对股东进行除名。
案例:部分未出资股东不能被除名。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生贵诉上海吾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 [17] 吾创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分三期完成出资,其中股东黄生贵的第三期出资情况为已实际出资85万元,剩余35万元,2014年3月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案第四条载明,如股东未能按约定期限、金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可以协商代为出资,代为出资部分股权转让至出资股东名下。黄生贵认为此决议系对其股权转让自由权的剥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决议第四条的内容实为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其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资格予以除名,法院认为解除股东资格措施应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其中。
(2) 做出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能否表决
关于被除名股东能否参加表决,
首先是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由于被除名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其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都应受到限制,在被除名股东未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应享有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
其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且股东会做出除名决议时,可能出现被除名股东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在股东会做出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无表决权。
案例:小股东废除大股东资格。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 [18] 万禹公司因其股东豪旭公司(占万禹公司99%的股份)抽逃全部出资,遂出具股东会决议,解除豪旭公司的股东资格。双方就此份股东会决议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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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企业有一个股东今年已经在企业三十年了,前段时间出出差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了,办理了完了丧事了之后,企业的股东的权利开始消除了,企业股东消除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对股东进行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决议除名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如对股东进行除名,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此种情形为股东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如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则不得对其除名。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并不能就此对股东直接进行除名,还需要先进行除名前的催告程序,给予其合理缴纳或返还期限。
3、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1)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
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决议除名方式,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司法除名。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通知所有股东,包括被除名股东。 在股东决定更换或者退股的时候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签署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要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以及具体内容,并在下方签名。
怎么去除公司股东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本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想要将其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需要经股东会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能转让,股权的转让方与购买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要留档一份。
怎么去除公司股东
更改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是整个公司的发展历程,每一次的变更都需要将公司章程进行更改,公司股东的变更也需要在公司章程上进行更改,章程的首页要注明哪年哪月修改这样每一次变化之后就能知道哪个才是最新版的,章程的最后也需要章程中登记的股东全体签字。

怎么去除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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