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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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合同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是什么

当事人的逾期完工,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未在约定期限完工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逾期完工,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有什么期限限制

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存在时开始计算。

所谓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期限,也就是因合同违约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对于违约合同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所以其期限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什么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定金责任。

一、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合同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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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因为他的近期接了个大工程,但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按时完工现在被提出迟延竣工违约金,对于这违约金他不知道怎么赔偿,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咋办,逾期完工违约金为千分之几
[律师回复] 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无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那么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解决:
  
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其中,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其涉及的金额较大,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若没有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又难以协商,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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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叔叔他前几个月和朋友一块投资了地产项目,现在因为逾期了,不知道怎么给违约金,我想要帮忙问一下工程施工合同中逾期完工违约金,一般违约金按多少来算?
[律师回复] 您好,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首先,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因此,您可以进一步描述具体的情况方便为您更详细的解答
我在老家成了一个家居的装修队,之后有个富二代想装修自己家的别墅,和我签约了装修合同,之后我们这边施工队伍时间上逾期完工的,对方想要一天200的赔偿,请问合同约定一天200违约金合理吗?
[律师回复]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是适用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数额赔偿,但是约定金额大于实际损失金额的30%的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或者减少。
在装修合同中,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概况、违约责任、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拓展资料: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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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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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在老家那边承包了一个水利项目的工程,但是因为我雇佣的工人人数太少完工的时间就晚了几个月,当时甲方说我时间预期违约,工程竣工延期违约金计算方法是啥,逾期完工违约金为千分之几
[律师回复] 您好,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首先,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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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缔约责任是违约责任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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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结婚了也购买了新的房子,最近在重新装修了房子但是装修队时间超过了合同的预定时间,我想向装修队索要违约金但是又不知道要多少合适,想问问家装逾期违约金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合同》第六十二条 事关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依照本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适用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明确按照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明确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市场价格履行;依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点明确给付货币接受货币所履行;交付产产所履行;其标履行义务所履行
(四)履行期限明确债务随履行债权随要求履行应给必要准备间
(五)履行式明确按照利于实现合同目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明确由履行义务负担
1、关于装修合同违约金
在所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是有相应的违约事项的。而法律中并没有知名违约金的上线。所以违约金通常是安装户主与装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违约金进行赔付。
2、装修合约违约金上限纠纷
一般来说,不得超过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130%,觉得违约金过高的,可以向法院上诉申请下调。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的,可以根据违约条款中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进行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如果赔付方觉得违约金条款中所规定的项目过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具体支付情况,由法院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来说,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大约每日万分之二点
一)的标准计算;如果双方有约定,该约定的标准一般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大约在每日万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间)。
3、常说的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4、装修合约违约金支付方式
(1)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很多人都会想着把自己家里从新装修翻新,那么装修就要找装修公司上门报价。价格满意了就要签订装修合同进行装修了,通常合同是为了约定甲乙方的责任与义务,而往往装修公司为了回避己方责任,装修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那么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就要参考下上文内容了,避免合同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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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贷款买车子了,可是当时签好的合同现在到期之后他的贷款还没有还上,就涉及到违约金了,合同逾期未约定违约金咋办,未约定违约金逾期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没有约定装修违约金,逾期了怎么办
《合同》第六十二条 事关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依照本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适用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明确按照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明确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市场价格履行;依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点明确给付货币接受货币所履行;交付产产所履行;其标履行义务所履行
(四)履行期限明确债务随履行债权随要求履行应给必要准备间
(五)履行式明确按照利于实现合同目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明确由履行义务负担
1、关于装修合同违约金
在所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是有相应的违约事项的。而法律中并没有知名违约金的上线。所以违约金通常是安装户主与装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违约金进行赔付。
2、装修合约违约金上限纠纷
一般来说,不得超过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130%,觉得违约金过高的,可以向法院上诉申请下调。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的,可以根据违约条款中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进行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如果赔付方觉得违约金条款中所规定的项目过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具体支付情况,由法院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来说,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大约每日万分之二点
一)的标准计算;如果双方有约定,该约定的标准一般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大约在每日万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间)。
3、常说的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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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想要买汽车,还签订购车合同了,缴纳定金后每个月还需要去还款的,没在规定时间内交钱给逾期了,还产生违约金了,合同的逾期违约金吗?如何要求呢?
[律师回复]
一、合同逾期如何要违约金,有什么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但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6、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约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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