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承诺赠送可不可以撤销
买卖合同中承诺赠送的,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买卖合同的一方在撤销权期限内,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以下两种: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合同承诺的方式有: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承诺的生效的情形:
(一)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效力待定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能撤销,但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所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之内效力不确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对效力待定的合同有追认权或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被撤销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
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此项撤销事由,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
3、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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