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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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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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一、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无权处分合同属于哪些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据权利人是否追认而定的。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未经追认的,该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哪些合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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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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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乘人之危合同的效力,乘人之危是否有效,乘人之危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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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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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能构成乘人之危
1、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可采用各种方式,但必须表现为“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他人陷入危难时不予救助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危难紧迫状态是指当事人所实际面临某种重大的损害危险,“不存在产生竞争价格之可能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而非想像的,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其产生的压力足以使当事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不能不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要这种压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危难紧迫状态。对于“危难紧迫状态”的认定,是确认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核心。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同时将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首先,应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因危难状态而达到不得不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公务员之家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同一状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同一境况在甲看来是危难紧迫状态,在乙看来则可能不是,故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结合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其加以分析;
其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评价尺度,以客观的标准考查当事人所处的境况是否构成危难紧迫状态。
3、相对方的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如前所述,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中当事人进行违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外界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精神压力,也可以是物质性压力,显然,就当事人基于某种“压力”而作违心的意思表示这一点而言,乘入之危与胁迫看似相同,却有区别,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是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即其危难紧迫状态系胁迫行为人造成,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来自紧迫危难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天灾人祸及意外事故等。这表明,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是否因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是胁迫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的根本区别。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入之危的故意应当指出,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的事实为前提。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觉察到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于出卖或购买物品的心理,遂大幅度压低或抬高价格,“漫天要价”,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乘人之危的故意,这种行为构成显失公平,但不构成乘人之危。可见《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
二、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1、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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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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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乘人之危的概念,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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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概念,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乘人之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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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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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能构成乘人之危
1、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可采用各种方式,但必须表现为“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他人陷入危难时不予救助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危难紧迫状态是指当事人所实际面临某种重大的损害危险,“不存在产生竞争价格之可能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而非想像的,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其产生的压力足以使当事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不能不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要这种压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危难紧迫状态。对于“危难紧迫状态”的认定,是确认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核心。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同时将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首先,应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因危难状态而达到不得不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公务员之家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同一状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同一境况在甲看来是危难紧迫状态,在乙看来则可能不是,故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结合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其加以分析;
其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评价尺度,以客观的标准考查当事人所处的境况是否构成危难紧迫状态。
3、相对方的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如前所述,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中当事人进行违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外界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精神压力,也可以是物质性压力,显然,就当事人基于某种“压力”而作违心的意思表示这一点而言,乘入之危与胁迫看似相同,却有区别,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是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即其危难紧迫状态系胁迫行为人造成,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来自紧迫危难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天灾人祸及意外事故等。这表明,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是否因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是胁迫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的根本区别。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入之危的故意应当指出,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的事实为前提。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觉察到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于出卖或购买物品的心理,遂大幅度压低或抬高价格,“漫天要价”,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乘人之危的故意,这种行为构成显失公平,但不构成乘人之危。可见《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
二、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1、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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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能构成乘人之危
1、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是一种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迫使他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公开地以拒绝提供帮助向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就范。如果行为人虽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但未实施任何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对其施加压力,只是消极地、被动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要求,则其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可采用各种方式,但必须表现为“作为”,在一般情况下,“”即在他人陷入危难时不予救助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构成乘人之危。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危难紧迫状态是指当事人所实际面临某种重大的损害危险,“不存在产生竞争价格之可能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而非想像的,是重大的而非轻微的,其产生的压力足以使当事人违背其意志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不能不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要这种压力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危难紧迫状态。对于“危难紧迫状态”的认定,是确认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核心。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同时将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首先,应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因危难状态而达到不得不违心地进行意思表示的程度。公务员之家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同一状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同一境况在甲看来是危难紧迫状态,在乙看来则可能不是,故因根据当事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结合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其加以分析;
其次,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评价尺度,以客观的标准考查当事人所处的境况是否构成危难紧迫状态。
3、相对方的危难紧迫状态非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如前所述,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中当事人进行违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外界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精神压力,也可以是物质性压力,显然,就当事人基于某种“压力”而作违心的意思表示这一点而言,乘入之危与胁迫看似相同,却有区别,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是直接来源于胁迫行为人的威胁或强迫行为,即其危难紧迫状态系胁迫行为人造成,而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所承受的压力来自紧迫危难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天灾人祸及意外事故等。这表明,当事人的危难紧迫状态是否因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引起,是胁迫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的根本区别。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入之危的故意应当指出,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以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的事实为前提。如果相对方虽事实上陷入危难,但行为人并不知情,在双方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觉察到相对方表现出来的急于出卖或购买物品的心理,遂大幅度压低或抬高价格,“漫天要价”,使对方接受重大不利条件。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乘人之危的故意,这种行为构成显失公平,但不构成乘人之危。可见《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状
二、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1、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乘人之危可能会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乘人之危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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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合同是否无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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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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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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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而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作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害方可请求撤销或变更。
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怎么认定,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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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怎么认定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二、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吗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怎么认定,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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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怎么认定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二、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有效吗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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