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构成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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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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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要约邀请构成合同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要约邀请构成合同吗

一、要约邀请构成合同吗

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合同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要约邀请是否属于合同

要约不能够算作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要约是不是预约合同

要约不是预约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形式,需要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才可以使合同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要约邀请构成合同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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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构成合同吗?
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合同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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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邀请邀请,要约邀请和邀请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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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要约邀请有哪些构成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要约邀请包括什么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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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是否构成合同
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合同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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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邀约邀请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要约与邀约邀请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与邀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二、相关知识: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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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邀约邀请包含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要约与邀约邀请包含哪些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与邀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二、相关知识: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要约与邀约邀请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与邀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二、相关知识: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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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传材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是单方希望缔约的法律行为,期待对方响应;而要约邀请是鼓励相对方表达签约意愿的行为,如公司宣传资料、拍卖招标公告、招股书等公开声明。价目表邮寄也被视为邀请性质,非正式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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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要约邀约和约定要约邀请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怎么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前述乙方送达的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因没有签字盖章,没有受其拘束的表示,因此只能解释为要约邀请,不能解释为要约。如果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表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那么这些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有了拘束力。这种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应当加以区别。有保留条件要约的本质,是要约人保留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并非排除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未排除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排除了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要约的性质,只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不可能构成要约。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在相对人提出要约之后,邀请人仍有可能拒绝承诺,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留条件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如此,附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极容易混淆。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确认二者的不同效力。
二、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拘束力一般认为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实,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问题。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此时为受要约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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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约有何要求要约邀请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如何区分广告邀请与广告要约邀请,广告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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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要约邀请与正式要约的区别在于:前者意涵不确定,不具约束力;后者明确、具体,承诺将使要约人受约束。正式要约以明确表达的承诺条件为特征,而要约邀请则达不到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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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要约邀请和广告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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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要约有哪些要件,要约邀请有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招标邀请的标准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律师回复]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广告要约邀请和邀请要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广告要约的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把上述条件规范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二、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区别广告要约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是要约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这种广告,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而是为唤起不特定的人响应而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这种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引诱”。广告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希望受众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广义地从形式上讲,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都属于广告范畴,当事人都是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狭义地从性质上讲,广告要约邀请就是《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广告要约则不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在广义的范围内正确认识广告要约和广告要约邀请,对于正确认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广告要约与广告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为:
(一)从广告内容看:广告要约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传递拟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信息。如“我公司现有玉兔牌复混肥1000吨,吨价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是一种销售现货的意思表示。而广告要约邀请则是通过对商品的功效、品质以及要约邀请人的形象、商誉等信息的传播,希望引起受众注意,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宣传行为。如“蒹薇宾馆,流连忘返”、“正义杀虫灵,害虫的克星”,是一种增强认知感的商业宣传、介绍。
(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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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是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广告构成要约
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广告是否是邀约,主要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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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有什么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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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辨要约邀请和要约,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怎么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前述乙方送达的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因没有签字盖章,没有受其拘束的表示,因此只能解释为要约邀请,不能解释为要约。如果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表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那么这些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有了拘束力。这种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应当加以区别。有保留条件要约的本质,是要约人保留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并非排除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未排除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排除了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要约的性质,只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不可能构成要约。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在相对人提出要约之后,邀请人仍有可能拒绝承诺,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留条件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如此,附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极容易混淆。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确认二者的不同效力。
二、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拘束力一般认为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实,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问题。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此时为受要约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允许。
邀请邀宾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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