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二、征收的特征是什么呢
征收特征: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两者对集体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土地征收是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就可以对该土地按照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建设施工,并且一直归国家使用;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该土地仍然需要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所有权还是集体的。
其次,两者的审批和实施主体不同。土地征收是由各级国有土地管理局进行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而土地征用的审批和实施主体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
第三,法定程序不同。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其中,包括发布征地通告,比如《拟征地公告》书并经农民签字确认、组织调查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将相关征地材料逐级上报审批;还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农户的登记以及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不管是征收还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在征收或征用的过程中一定是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权限,并且还需要先予支付一定的补偿。以上是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征用关于的相关回答,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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