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签合同是否一定是无固定期限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不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上定金合同不是单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若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单务合同一般只有一方需要承担义务,故可判断,定金合同不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单务合同一般是不是无偿合同
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原则上单务合同是无偿合同,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单务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第三次签合同是否一定是无固定期限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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