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69人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

一、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

清算期间公司还存在。因为公司清算期间,并未注销,所以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其仍然是存在的。不过虽然清算期间公司法人资格没有消灭仍然存在,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会受到限制,在此期间公司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先解散还是先清算吗

公司的司法解散,是公司治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时,公司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的制度。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又包括公司事务管理上的困难。

2、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这种重大损失既包括己发生的,也包括将要发生的情况。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个人退股公司是不是会清算

单个股东退出不需要清算。单个股东退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其他新股东接受其股权,在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进行清算,由退出方和新股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

个人退股的方式如下:

1、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股东,对转让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2、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管情况如何,都能实现“退股”。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

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

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违约责任

4、公司承担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为付款担保方。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
一键咨询
  • 176****05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6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4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1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0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7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5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3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效率低、专业水平低。2、利益不超脱。3、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难以行使。4、责任难以有效追究。5、成本控制差。六是破产财产处分不公平。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对此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
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即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不同于《提存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年”的期限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无人领取提存物的情况应作为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特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提存物申请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的规定,应该可以对提存物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则不应再对已经上交国库的提存物强制执行。
应该如何查清银行存款遗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银行存款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审查和确定银行存款的实存数:通过审查企业是否按银行规定进行开户和管理,按会计法规要求组织核算,揭示差错和失误,反映结存情况及其合理性;
②审查银行存款收入和付出事项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通过账账、账证核对及对账项内容的审查,揭示各种弊端,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
③审查银行存款业务是否严格遵守结算的纪律,分析银行存款变动规律,促使企业合理使用资金。
2、银行存款实存数额的审查
在查明企业向银行开立结算户的手续符合规定,账目设置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要求被检查企业把截止检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收付凭证全部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直接加计累计数,结出银行存款结余额;到企业开户银行取得截止检查前一日的银行对账单;根据银行对账单和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登记表。
经过上述账项的核对,如果本企业总分类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相符,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又与经过调节的银行对账单所列数额相符,即证明银行存款账面结余额是正确的;反映了所列结存情况。如有不符,应追查原因和责任,看是否有漏列未达账项,还是工作上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银行存款收付事项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抽查一定时期的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是否都是以合法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登记的;凭证是否完全,手续是否完备。抽查一定时期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对应科目的记录,是否与对方科目记录一致;对以送款单存入银行的现金和支票,应查明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法,有无违法经营;有无违反规定出卖固定资产;有无出借银行账户代不法分子结算贷款或套取现金;有无截留销货款,私设“小金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对银行自动拨入的款项,应查明借款的转入是否及时,托收货款业务是否合法,款项收账是否及时;使用支票支付货款或提取现金时,应查明开出的支票是否符合银行规定支票使用办法。
在审查用支票购买财产物资时,除审查记账凭证、支票存根、供货单位发票、收货部门验收单等内容外,还应审查单位主管、经办人员、验收人的签名或盖章。使用支票支付费用时,应根据账上记录和凭证所列内容,查明有无瞒报、虚报行为和违反成本管理条件规定的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等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
对企业进行清算,多数情况下发生在企业破产以后。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商家逃避自己的债务债权法律后果而存在虚假破产的这样一种现象,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是很有必要的。在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有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是否存在?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分别按清单计价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套定额,即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和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和定额套错;也存在清单的的项目特性描述与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目前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现象。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仍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很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其实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一是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以利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二是有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有的工程量不管投标人员有无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因此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仍按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所以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还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如有错也是一错到底,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也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和容易出错误的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使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较大。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但该企业可能会因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为千克,而误为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的依据是什么
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属于一个开放速度非常快的全新的阶段,各企业之间其实肩负的责任和使命也要比以往更加重要了,与此同时,市场激烈的竞争法则也让所有的企业必须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站稳脚跟。另外有一部分反而受到新规则的冲击就面临着清算破产的地位,而在清算期间,有些人员可能会认为民法典清算期间法人不在存续。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还存续吗
对于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来说,其法人的地位还是存在的,只是不可以开展与清算有关的业务,这也是对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的限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的时间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法院判决离婚时应该如何查清双方的银行存款
[律师回复]
1、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2、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现在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而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3、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9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谁有?有网友清楚吗?
[律师回复] 甲方(卖方):税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第三条房款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的按揭货款方式付款。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郑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乙方向甲方所支付的房款在乙方取得房产证之前,由郑州市房产监管部门进行暂时保管,双方并按规定签订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
3、自双方签订郑州市房产监管协议后_______天内,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存入郑州市房产监管部门所指定的账户。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由乙方在60日内申请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将剩余房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待乙方领取房产证后,甲方收取全部房款。(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办结银行按揭手续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到监管账户)。特别注明:乙方将首付款、剩余房款转入郑州市房管局监管帐户,视为乙方已按相应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房款。
4、乙方在向监管账户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按揭贷款及办理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5、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和剩余房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⑴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⑵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过6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方可解除。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如甲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第四条房屋交付问题
1、甲方的相关义务:⑴甲方应于全部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后_________日内将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室内腾空并打扫干净。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⑵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到乙方领取房产证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物业交割手续,在交房前甲方负责缴清房屋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⑶甲方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户口信息、婚姻信息、本单位证明信息、承租人声明信息等相关信息资料。⑷本合同中房屋的出卖行为,甲方保证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承诺不会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异议。⑸甲方保证本合同中的房屋属于绝对所有权,承诺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拍卖等一切影响乙方实际取得该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情况发生。⑹甲方保证本合同中的房屋已经过单位的同意,允许买卖。同时保证单位已放弃了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⑺本合同中的房屋现处于出租状态,甲方保证已将出卖房屋的事实明确告知承租人,并在承租人已明确做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进行处分。⑻甲方应保证自己的户口没有在该房屋落户,不影响乙方以后的户口迁入。同时,在以后乙方迁入户口时,如需要甲方或者其所在单位的配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办理。⑼甲方负责办理该房屋的营业税缴纳及过户相关事宜,如出现任何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承担。⑽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遇到相关部门拆迁、征用等情况发生,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取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⑴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⑵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如乙方不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⑶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按不符部分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⑷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⑸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产过户及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______日内办理,逾期不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第五条房屋登记管理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共同到郑州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⑴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________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⑵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⑶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七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动、公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相关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第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律师回复]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分别按清单计价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套定额,即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和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和定额套错;也存在清单的的项目特性描述与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目前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现象。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仍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很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其实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一是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以利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二是有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有的工程量不管投标人员有无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因此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仍按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所以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还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如有错也是一错到底,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也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和容易出错误的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使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较大。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但该企业可能会因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为千克,而误为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律师回复]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分别按清单计价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套定额,即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和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和定额套错;也存在清单的的项目特性描述与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目前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现象。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仍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很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其实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一是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以利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二是有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有的工程量不管投标人员有无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因此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仍按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所以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还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如有错也是一错到底,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也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和容易出错误的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使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较大。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但该企业可能会因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为千克,而误为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破产清算 > 清算期间公司是不是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