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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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的土地,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农民集体所有,是根据土地的性质以及地处的位置来决定的,对农村土地来说,是可以进行转包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与土地的使用类型也有关系。关于农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吗可以参考下文。
农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一、农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承包权不能继承

二、农村土地转包的最长年限是多久

耕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转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转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耕地的转包期

农村实行土地转包经营制度的主要是耕地,法律和有关政策对转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转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转包期可以更长。

2、草地、林地的转包期

草原转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转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转包期限,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征用,征用的不仅是土地还有附带的权益,所以就需要补偿拆迁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助费等。征用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人会发生改变,农民自然失去使用权。商业的征用和国家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强制的征用,例如三峡工程征用了很多土地,当地人不得不搬迁。而商业征用没有绝对的强制性,要是大多数不同意就征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综上所述可知,农村土地可以归农民集体所有也可以归国家所有,在农村根据土地的类型不同,土地的转包期限不同。以上就是农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吗的相关内容。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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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条的意思是,在出现特定的上述三种情况时,只有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2008年11月份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周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周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而众所周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等同的,尤其是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及赔偿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比方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是按照劳动者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而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且一旦解除劳动合同,要从员工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一个工作年限较长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其解除成本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一种立法本意的体现。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避免承担高额的解雇成本,想方设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2、如果公司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那么,应当如何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律师认为,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应当一直支付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止。
结合本案,周某于2008年11月15日时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5日开始,向周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直至2010年8月6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
而在实践中,很多仲裁机构和法院为了避免给企业加大压力,经常找各种借口,有的借口仲裁时效1年,因此,只支付一年以内的双倍工资,有的借口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面签了字,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达成了合意,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有这种主张的人,他们忘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且有些劳动者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劳动法做不到精通,不了解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但这些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给自己免责的一个借口,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更不能以此为由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本案,从劳动仲裁到一审,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都驳回了周某的合法主张,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在我方具有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和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法院的调解,周某和公司私下达成了和解,公司支付了周某部分的赔偿费用。
这场官司结束了,案件达成了和解,也算是取得了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在劳动者应当胜诉的一个情况下,仲裁、一审居然都败诉,这不能不说是违反法理、违反常情,即使迎来了二审法院调解下的迟来“和解”,还是让人不得不发出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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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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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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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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