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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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什么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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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什么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共有的共同财产都有什么

夫妻之间共有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什么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以下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离婚时一般只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由双方协商分割,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不能协商的,由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如果过错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向其要求损害赔偿

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具体如下:

1、合法分割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男女平等原则;

6、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法院起诉离婚的步骤为: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4、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话,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

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有什么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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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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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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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种类,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种类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⑴、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⑵、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但是是否须经过公示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
(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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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夫妻财产,夫妻对个人财产享有哪些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婚姻法增加了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此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本条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二、夫妻对个人财产享有什么权利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吗,夫妻对财产约定的形式
[律师回复]
一、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吗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这种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称作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下列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1、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双方认为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财产不分彼此,对维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约定婚前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3、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以上三种约定财产归共同或归一方,或部分共同部分一方所有,均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夫妻对财产约定的形式
1、书面形式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2、口头形式的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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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哪些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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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显然,被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部分,肯定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这些财产而言,要是日后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很多不属于夫妻财产的认定都是根据婚前婚后来判断的,另外就是该财产由谁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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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有哪些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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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无论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很显然,被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部分,肯定就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这些财产而言,要是日后离婚的话,就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而很多不属于夫妻财产的认定都是根据婚前婚后来判断的,另外就是该财产由谁购得。
夫妻的财产约定书面形式的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的财产约定书面形式的约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但最好用书面形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意味者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够产生两个方面的约束力:

一、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归属,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财产约定,侵犯对方的财产权利,否则就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第三方的约束力。在第三方知道约定存在的情况下,只能要求以背负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要求以未背负债务的另外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没有进行公示,第三人并不知道财产约定的存在,在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的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张“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故意要求以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偿还债务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延伸阅读:夫妻财产约定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关于怎样才能办好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该怎么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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