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骨折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骨折工伤等级鉴定标准:(1)5级,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2)6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3)7级,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4)8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百分之二以上者;(5)9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6)10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第五条骨折工伤鉴定标准如下:七级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八级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九级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工地骨折能评几级工伤
根据国家工伤鉴定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后没有功能障碍的情况属于工伤十级。即工伤后发生任何部位的骨折最低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是具体还需要根据愈合情况、功能恢复情况等通过官方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怎么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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