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还款期间的担保期间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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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早于还款期间的担保期间怎么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早于还款期间的担保期间怎么算

一、早于还款期间的担保期间怎么算

早于还款期间的担保期间视为没有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间应当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的则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被担保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处理

被担保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替被担保人偿还债务,不过偿还了债务之后,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则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替被担保人还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什么

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早于还款期间的担保期间怎么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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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关于租赁合同早于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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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合同格式如下:(注意:债权人填你;保证人填你朋友及配偶;
  8,则每批借款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按约代偿每批借款后之次日起两年.4破产.3,则甲方代偿的所有款项获得全部清偿后。
  7、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8.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保 证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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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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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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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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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乙与A银行《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根据《合同法》第25条,合同成立是以承诺为要件。乙于2015年1月3日,对甲使用A银行B卡业务的行为自愿进行担保,A银行也以与乙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作出承诺,A银行与乙之间的担保合同于2015年1月3日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乙与A银行《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是作为甲与A银行《B卡申请合同》的担保,是从合同,其生效时间应不能早于主合同。关于合同生效时间,虽然乙与A银行在《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应属附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虽A银行对为甲发放的B卡额度作出调整,但并未超出乙的担保范围,并未损害担保人乙的利益,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乙与A银行的担保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乙与A银行《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应于2015年2月3日,甲与A银行《B卡申请合同》生效时生效。
三、关于乙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鉴于乙与A银行的《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有效,同时目前尚未超过乙的担保期限。乙向A银行就甲使用B卡的行为作出担保,必然能够预见甲存在无法还款的可能性,其担保行为包含对甲拒不还款的行为的担保,所以乙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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