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供担保有哪些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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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担保有哪些限制

一、第三人提供担保有哪些限制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有债权人如果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允许债务人部分或全部转移债务的,则担保人对该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借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贷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如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不过要注意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第三人提供担保有哪些限制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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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的理由不能成立。否则
第三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实务中也没有法理依据:在本案中,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将此种担保方式的过程,行使的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权利,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自然无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同样,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则完全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李某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具可执行性,人民应当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某,
第三人李某不可以为本案当事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第三人李某是基于自愿,和解协议当然不生效,应提交保证书,三方共同到执行要求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和解中约定。并且本案当事人约定的由第三人李某为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履行提供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内容记入笔录予以确认准许,这种担保方式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69条规定,可以直接提供财产作担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第三人李某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时。第三人李某真实的意思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明解表示了如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张某亦同意由第三人李某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上述法理依据是,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必须是向执行提供担保,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李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进行担保,也可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有依据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随后。自然本案中第三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是无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当发生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第三人李某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的担保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取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要在担保书或保证书上表明,法律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使之得到法律上承认。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执行在审查时。即然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第三人李某也是出于自愿为本案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在第三人李某向执行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体现了其行使处分权的意思自治。条件二。执行无法律依据对新的义务人第三人李某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集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立。如出现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时,担保人自愿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接受执行的强制执行。 【评析】笔者认为第三人李某可以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执行担保。即使有,以保证和解协议和担保内容的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且这种处分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不具有可以直接执行的效力。这样。那么执行和解协议就连一般民事全同的效力都没有,第三人李某是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担保,那么发生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形时。由于第三人李某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歧】执行的执行法官对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具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时、内容记入笔录由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理由是。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李某可以为本案当事人张某和王某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必须出于自愿原则并经执行依法确认批准,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因为,赋予此种形式担保的可执行性。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时,也只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就第三人李某可否为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的问题出现分歧意见,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以后才有。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第三人李某向执行提供的担保应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以财产作担保的,并经过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同意,担保人自愿接受执行强制力的约束,人民不予恢复执行,应当提交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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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在行使权力时有先后顺序吗?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担保呢,进行这样的担保应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形成方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应遵守的特殊规定是强制性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担保虽然不是被担保人员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但担保是公司存在代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公司能否代为承担债务,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公司是能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只是需要履行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程序。
担保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在行使权力时有先后顺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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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形成方为有效。
我们认为,上述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应遵守的特殊规定是强制性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担保虽然不是被担保人员与公司直接发生交易,但担保是公司存在代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承担债务责任的后果,公司能否代为承担债务,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公司是能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只是需要履行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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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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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依据原告的申请,直接追加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判决中未确定担保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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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成申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把美味食品厂提供的担保视作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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