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原因的工伤事故企业需要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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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由于个人原因的工伤事故企业需要赔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由于个人原因的工伤事故企业需要赔偿吗

一、由于个人原因的工伤事故企业需要赔偿

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该原因是个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企业不需要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也不需要赔偿;如果不是因上述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在企业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需要赔偿;未投保的,则要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工伤赔偿后肇事者需要赔偿医疗费

医疗费已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肇事者就不需要赔偿了。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肇事者负担,肇事者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肇事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赔偿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工伤赔偿中的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首先,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其次,对于工伤赔偿中的工伤事故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后,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由于个人原因的工伤事故企业需要赔偿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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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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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谁承担 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相关知识:民营企业改制的条件 一、明确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2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2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财务和资产要相对。 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运作,成为产品、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帐户要,财务核算人员要。
企业改革后原有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谁承担 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相关知识:民营企业改制的条件 一、明确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企业,实名股东并不清晰,往往家族持有,并没有真正实名化。所以民营企业改制,是明确投资股东,确实名股东。不允许家族无名化的持有,不允许家族群体持有。 二、企业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本至少3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1000万元。设立上市公司至少5000万元。公司制企业需要一定的资产规模,不同的公司类别有法定的注册资本规模。民营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资产规模,选择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来讲,注册资本规模在2020万元以下,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好;2020万元或以上,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好。 三、企业要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基本的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改制,一旦成为公司,就要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按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规则来运作。法人治理结构的议事程序、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工作准则和工作守则要相对规范和程序化。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驾较就熟地进行规范运作。 四、财务和资产要相对。 民营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其进入公司的资产要相对。与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也要相对,不依附其他法人企业实体。改制设立公司后能运作,成为产品、产供销一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实体。作为现代化的公司,财务要科学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科学,财务决策要,帐户要,财务核算人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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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二、公司宣布破产倒闭;三、政府命令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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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常看新闻的人都听说过一个公司法上比较专业的词,企业解散清算。一般企业解散清算之后就消灭了法人资格,但大家知道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么吗这才是企业解散清算的根本。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有关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1)命令解散是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企业失信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不合理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和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责任者监督者。国有企业由于是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背景,不担心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所以,国有企业容易滋生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自然会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担心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产权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会为守信带来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追求短期利益成为最优选择,信用机制自然难以形成。

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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