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劳动合同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虚构工作经历,如果构成欺诈行为,且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约的,则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中其他部分不受影响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中途不干是否有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辞职了,劳动者仍然有工资。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需要辞职的方式正确,劳动者一般不用需要赔偿的,甚至如果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有可能还需要赔偿劳动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为了达到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骗取了用人单位的信任,致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搞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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