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具备的条件?
开工前具备的条件: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初验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初验具备的条件是: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条件是什么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
(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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