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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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一、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认定条件如下:行为主体必须是该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该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该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认定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浙江医疗事故鉴定是如何做的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医疗损害可认定为医疗事故吗

医疗损害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都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损害才是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如何认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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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怎样认定,法律怎样规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手术不成功的医疗事故怎样认定,法律怎样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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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
3、手术部位错误。
1
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
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
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
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1
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
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
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1
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1
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
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
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
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1
9、术中已尽到最大努力,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仍发生判断失误,延缓手术时机,造成患者痛苦及不良后果的。
如何认定医院手术的过错造成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术前判断的过错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3)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1)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2)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3)麻醉管理不当:
①、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②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
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能怎么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
3、手术部位错误。
1
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
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
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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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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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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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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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
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1
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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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
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
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
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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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手术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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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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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术部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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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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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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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
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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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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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
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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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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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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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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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
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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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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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医疗技术责任承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技术事故名词解释,医疗技术事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事故是什么意思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一味怪罪医务人员草管人命,极端不负责。实际上大多数事故是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少。 1.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不足所致的事故 处理各种伤病须仰赖于运用丰富的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本书所收集的医疗事故中不少属于这方面的欠缺所造成。 (1)专业知识不足而致诊断错误 大多数内外科常见疾病,如能认真地运用专业知识与常规检查方法,基本上可以作出正确诊断。反之,则可引起错误的诊断,例如: 一例阵发性头痛伴喷射性呕吐、嗜睡、昏倒患者。体检神志模糊,左侧巴彬斯基氏征阳性。根据这些症候,至少应考虑中枢神经器质性病变。但却错误地被诊断为反应性抑郁症。尸解证实为脑肿瘤。 一例畏寒、发热、痰中带血丝患者。检查血中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均明显增高。按理应首先考虑呼吸道急性炎症,尤其是之可能。但却仅凭血中见查疟原虫而诊断为疟疾加以治疗。尸解证实为大叶性肝炎。其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乃是因为临床医师忽略了一条原则,即各种检查结果均须结合临床表现,辨别其真伪,决定其诊断价值。 一例经胃镜证实为胃癌的患者,某日突然上腹痛,局部有压产痛及肌卫,体温升高达39℃。据此,本例为癌症所致胃穿孔,并引起腹膜炎的表现已相当明显。但仍错误地按胆道感染处理。尸解证实为胃穿孔。 一例从高处摔下的患者。检查颧骨骨折,腹肌稍有抵抗,叩诊呈浊音,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乃行颧骨骨折复位手术。术中心博骤停,立即开胸按压心脏,发现腹部膨隆。再开腹探查,见脾破裂2处,腹腔大量积血,死于出血性休克。本例虽然在 术前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但有腹肌抵抗及叩诊呈浊音。对于一个有从高处摔下的外伤史和腹部有阳性体征者,应该高度怀疑内脏伤,不应仅满足于腹腔一点穿刺,而应作多点穿刺,借以确定腹部阳性体征有无意义。因为内脏损伤是需要紧急处理的致使性问题,而颧骨骨折,则稍晚处理亦无妨。 (2)基础理论知识不足而致错误处理 临床上处理伤病,须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忽视这一点,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 一例头痛,两侧视神经水肿患者。腰椎穿刺,脑脊液压力甚高呈喷射状涌出,放出脑脊液12ml。穿刺后6小时,神志不清,尿失禁,死亡。尸解证实为脑疝。本例在腰穿前,颅压增高的征象已甚明显。对这种患者如果必须做腰穿时,应十分小心,放出脑脊液时宜慢宜少,以免发生脑疝。 一例上腹痛、呕血患者。血红蛋白56g/L( 5.6k/dl)。入院12小时内输入晶体液 2020ml,未输血及血浆。24小时后死于肺水肿及脑水肿。本例死亡,可能与晶体液输入过多过快及血浆胶体渗透压过低有关。 2.基本操作技术不熟练而致的严重后果 外科手术或各种器械检查中,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起严重后果,而基本功不扎实则是重要的原因,例如: 一例肝包囊虫病患乾,手术切除包囊,分离冠状韧带时,损伤左肝静脉,引起出血过多死亡。 一例上臂骨骨折病人去除钢板螺丝钉,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症候。3天后行桡神经探查术,发现桡神经已完全离断。本例显然是在术中伤及桡神经而未察觉。 一例行筛窦刮除术患者,撕脱两侧筛板,引起颅内感染及海绵窦血栓性静脉炎而死亡。 一例食管癌患者,施行食管内镜检查取活组织,结果食管穿孔,列于纵隔气肿。 一例患者作乙状肠镜检查时,穿破肠管。 3.知识面太窄,误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一例肾病患者用志氮芥治疗,因无药改用氮芥治疗,但却仍按氧氮芥剂量给药,结果因用量过大引起骨髓严重抑制死亡。 4.新技术掌握不熟练而致病人死亡 一例血液透析患者,透析中发生透析膜破裂漏血。操作者停机关闭负压泵,使未经消毒处理的透析液经破裂的透析膜进入血液一侧,片刻后又启动机器,以致已经混有透析液的血液进入全身循环,引起严重反应死亡。 5.临床经验不足而致的判断与处理错误 一例手指伤伴骨折病人,手术前未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清创术后8天,右侧嚼肌有紧缩感。次日伤口轻度肿胀,颈后疼痛,疑为落枕,而行按摩治疗。术后10天,颈项出现抵抗,始疑为破伤风。破伤风的早期症候包括喉肌和嚼肌痉挛所致的一系列发音、吞咽、咀嚼等功能障碍,嚼肌紧张感亦早期症状之一。 一例左肱骨髁上骨折患者,复位后用后石膏托固定。术后数小时疼痛上止。次日晨左手活动受限和感觉障碍,此时始考虑为缺血性挛缩,虽经去除石膏托,终因缺血时间太长而残废。本例如能在病人上石膏托后出现疼痛时即予及时去除石膏托,当不致引起不良后果。
应该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手术科室的医疗事故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
3、手术部位错误。
1
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
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
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
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1
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
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
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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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1
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
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
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
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1
9、术中已尽到最大努力,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仍发生判断失误,延缓手术时机,造成患者痛苦及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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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败算医疗事故吗?
手术失败可能算医疗事故、也有可能不算。导致手术失败的原因是多样的,并不能简单的根据手术是否失败来确定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与医疗机构、手术相关的医疗人员,并没有实施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的行为,那么一般不能将手术失败定性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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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技术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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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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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手术医疗事故?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怎样判断手术医疗事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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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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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医疗过错要如何认定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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