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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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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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连锁企业侵权责任如何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连锁企业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一、连锁企业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连锁企业侵权可以追究加盟店的责任,也可以追究特许方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动物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如下:

一、私人饲养动物伤人的,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伤人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动物侵权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如下:

一、私人饲养动物伤人的,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伤人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连锁企业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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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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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侵权责任中的连锁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6)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和原理予以体现,因而其概念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通过对上述二者之比较,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才能适用。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它既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担超出自己责任外的不必要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由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能适用的。  6、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1)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而按份责任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在按份责任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3)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4)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内部却是按份的责任,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不同。  
(5)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其他债务人;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对终极债务人除外)。  
(6)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同一损害结果,但结果的产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各个行为具有性质,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重要条件;而按份债务的各个行为则是间接地发生了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可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前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效力,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效力。  1、对外效力: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适用  
(1)行使的一般规则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效力,通说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此点与连带债务并无不同。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请求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互不干扰,数个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法律关系相互无涉,因此各债务人可基于各自的行为事实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对债权人的各类法定或约定抗辩权,此类抗辩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现在连锁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及所有门店的企业负责人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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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合法的吗
自愿连锁经营,即特殊连锁或自由连锁,名称各异但核心相同,通过五级三晋制邀请亲友参与实现财富倍增。该模式强调自愿参与,无人身自由限制。政府及媒体统称其为“自愿连锁经营”,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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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是连锁企业,公司下面有很多连锁店,以前连锁店是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的,6、其他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人有限公司要10万资金,2人以上需要3万就行。
注册公司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
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9、税务登记
10、国税登记(国地税登记证已经合一,在地方税务填表打照,国税登记)
1
1、开设银行账号
1
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1
3、统计登记
1
4、社会保险登记
民宅可以作为商用 只要去当地的居委会或者业委会开具一个同意民宅变为商用的证明就可以了.不懂的话联系用户名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我是老板需要考吗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 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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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和连锁店的店名一样算侵权吗?
不算侵权。但是如果在同一个工商局登记办理的话是办理不了的。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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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个人经营吗
[律师回复]
1、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分别的场合要承受分别的法律职责,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公司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公司承受职责的后果;如果公司破产并负有个人职责,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公司时的许多限制;如果公司冒犯了有关法律的限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法人代表被拘捕;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罚,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给钱瑕疵),其亏损职责应由法人自己承受,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公司,法人代表如有失职做法,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予以行政处罚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受民事职责。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欠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受,不需股东个人承受,成立时有给钱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发生冲突纷争时,法人代表、有限职责公司应承受的职责和义务各是什么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做法所承受的职责都由法人承受。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做法而承受的职责由自己承受,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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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如何区分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怎么区别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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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失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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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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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信一般不会连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般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是股东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企业失信,那么是需要追究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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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请问连锁业违不违法,加入了连锁业没做成怎么办?国家会管吗?
[律师回复]   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典型的传销,是违法行为。个别网页上所谓的“正面报道”只不过是传销组织诱骗贪图利益者编造的“故事”而已。  自愿连锁经营,又名“特殊连锁经营业”、“自由连锁经营业”,部分地区称之为“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伙私募”、“纯资本运作”等。叫法不一,但本质一样,均是以五级三晋制为工具,从事着通过不断邀约、发展身边人际圈中亲朋友好为下线,从而达到财富倍增的目的。所谓自愿,是指在自愿连锁经营的考察、从事阶段不限制人身自由,完全出自参与者自己主观选择。正是由于自愿连锁经营的特殊性,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媒体的宏观调控中统称为“自愿连锁经营”。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该组织为非法传销活动。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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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连锁企业做厨师长7年,公司给我们交任何的养老保险,降薪降职,逼迫我自动离职,我可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是可以不写辞职报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属于违法终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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