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关系人受贿如何认定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不论是否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受贿共犯,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的,双方共同占有财物,构成共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是这样:
1.主体是两个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行为人有共同实施受贿的故意;
3.客体是国家工作的正常活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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