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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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

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如下: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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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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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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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是怎么样的
行政侵权损害与民事损害一样,依损害内容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依据损害的性质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消极损害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害与预期利益损害两类。国家对以上几种类型的损害是否均承担赔偿责任呢?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均依照特别法和判例,在对损害事实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做法也不
一,理论上还存在一此争议。但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一)财产损害
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所造成殡葬费及抚养费损害;身体受损害后增加的生活上需要及因此减少劳动力的损害;物的损害,指毁损及消失所丧失和减少的价值。非财产损害包括:生命权受损害;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抚慰金。
对于财产损害,多数国家只赔偿直接和一部分间接经济损失、实际利益的损失和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对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一般不予赔偿。实际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丧失,财产外部变形、数量减少导致的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抵或失去价值;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预期利益是尚未具体、尚未确定的收益但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事情,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因损害的丧失而妨碍得到的利益。在,国家赔偿往往与比较直接的损失连在一起;英国侵权法则采取了非常缓慢的步伐逐步放开对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至今英国也不愿意通过侵权制度赔偿受害人非身体损害引起的经济利益损失。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也一贯主张,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害和将来必然获得的利益。之所以不排除国家赔偿中的部分间接损失,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把间接损失从行政赔偿范围中排除出去,因此对现有的损失要赔偿,对可得利益损失也要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里却有不同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一般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一个主要内容。
所失利益赔偿是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必然趋势。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直接损失往往伴随着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十分普遍,不仅表现在财产损害中,而且更多地表现在能力和资格损害中,例如,在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等行政侵权行为中,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往往是相生相伴的。如果仅赔偿所受损害而置所失利益于不顾,显然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于理不公。
(二)非财产损害
对公民法人的人格、名誉、健康、生命、自由等造成的难以用贷币衡量的损害为非财产损害,即人身权的损害。所谓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力,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权利,法人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抚养权、赡养权、监护权、法定继承权、代理权等。与人身权、财产权相联系的权利还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侵犯人身权一般有两种后果,一是造成财产损害,国家对此类损害一般均予以赔偿。二是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忧虑气愤、失望等。精神损害多为侵犯人身而产生,但也不排除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国家对于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似无异议,只是在赔偿范围大小,方式标准等问题上尚须斟酌。我国国家赔偿法颁行之前适用行政诉讼法与民法通则,而两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未排除,因此对此类案件的赔偿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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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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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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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不满税务机关的行政征收,现在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征收是属于复议范围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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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的决定都可以接受公民的复议,因为所有案件都可以复议的话,会增大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很影响工作效率。只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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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律师回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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